当前位置

江苏或者南京关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串标、围标有哪些规定,如何认定和查处处?

问题描述

江苏或者南京关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串标、围标有哪些规定,如何认定和查处处?
1个回答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损害国家、集体,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低价位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

(五)法律,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