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小时工有哪些规定
一、小时工要签合同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至少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至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做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二、小时工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关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三、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纳的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
三、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工伤保险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目前仍可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意见》第十至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四、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除工伤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外,在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上,除非地方有特殊规定,否则用人单位不负相应义务。
四、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其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小时工作为一个新兴的工种,法律这一块还不是特别完善,法律保障也就相对较弱,那么跟小编一起了解“合同法中关于小时工有哪些规定”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变得尤其重要。
由于不同的事项涉及的法律条款不一致,具体的合同签订,也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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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的交通事故中一般不会造成车辆损失,但是稍微严重一点的就需要对损失车辆进行修复了。那么对于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应该怎么赔偿呢?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来个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的。以下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中修复的车辆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中修复的车辆有哪些规定 根据实际的损坏来赔偿处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
1、新劳动法对于员工罚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犯错的员工,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劳动法不能对员工进行处罚,因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产生巨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方式为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比例不超过20%。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不同的住宅收取的物业管理额费是不同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2、公安部1992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规定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人和前排乘车人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于1993年7月1日起生效。8月1日后,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人或乘车人,一律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3、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规
《劳动法》关于发放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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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了《杭州进一步加快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户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萧山余杭两区与主城区政策并轨。购房入户政策实施区域范围:杭州十区。购房入户时间:杭州经济开发区(下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06年4月12日起购房为准;江干、西湖、上城、下城、拱墅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08年10月14日起购房为准,萧山、余杭区办理以2015年1月1日购房为
新劳动法有关于陪产假有规定吗?一、新劳动法陪产假有统一规定吗?目前为止,新劳动法陪产假没有统一的规定,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专业分析:福利费包括的内容有: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有哪些规定1、会晤时刻。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刻,由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一次讯问后”提早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刑事诉讼法》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触及国家秘密案子的违法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办机关同意的约束。彻底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则。2、会晤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许法律援助公函”(三证
一、关于天津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规定了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上述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统一人均耕地面积的时点及统计口径。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统一到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数据公布的时点,人均耕地面积
物权法中关于房产纠纷的规定:《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益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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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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