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天津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规定了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按上述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统一人均耕地面积的时点及统计口径。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统一到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数据公布的时点,人均耕地面积的统计口径可按照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公布耕地面积和公安部门统计的统一时点人口数计算,也可以各区县或乡镇所掌握的现有村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各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二是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文件依据。天津市历史上出台过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1982年《天津市贯彻国务院;
二、关于天津市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登记程序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人申请房地登记,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登记要件。
2、权属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属审核。
3、公告
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的门户网站发布。
4、登记发证
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关于天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合法性的确定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涉及土地、房屋合法性认定,按照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依据文件确定
依据《规定》第四条,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合法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发证依据。
2、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须提交相关证明
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再补办相关手续,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出具证明、经过公告程序予以确认。
具体操作时按照《规定》第四条办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2)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如果有村镇规划的,应同时核查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4)村委会应结合权籍调查成果,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发布公告,公告期30天;
(5)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6)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据此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二是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
法律分析农村院子面积一般是在宅基地的范围之内。晒场、房前房后的土地一般情况不属于宅基地的范围,正房、辅助用房、禽畜舍、院子、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一般情况属于宅基地的范围。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
一般来说,只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村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本村村民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同时,取得宅基地至少受到三方面的限制:(一)需满足“一户一宅”原则。所谓“一户一宅”原则,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宅基地使用原则,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村民家庭中有成员成年后分家,单独成为一户,则该成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二)宅基地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地方关于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规定。我国没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有哪些呢?回复:(一)《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仅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1987年开始
1、新劳动法对于员工罚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犯错的员工,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劳动法不能对员工进行处罚,因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产生巨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方式为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比例不超过20%。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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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2、公安部1992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规定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人和前排乘车人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于1993年7月1日起生效。8月1日后,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人或乘车人,一律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3、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规
《劳动法》关于发放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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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新劳动法有关于陪产假有规定吗?一、新劳动法陪产假有统一规定吗?目前为止,新劳动法陪产假没有统一的规定,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专业分析:福利费包括的内容有: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
律师解答城镇居民因为没有农村户口,不能购买农村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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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这样的: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延伸内容】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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