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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斯鑫良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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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斯鑫良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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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6年8月18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居国屏担任审判长,对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州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14家单位或个人在承接工程、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5万余元。

2016年12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贿案,对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对斯鑫良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担任中共湖州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金惠芳(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5.442万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斯鑫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斯鑫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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