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解释第74条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同行和当事人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解。
通过法条梳理发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三小类。具体详见有《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74条;《监察法》第41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第4条,第5条,第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第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19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等法条及司法解释中。
第一类司法机关对普遍适用讯问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有如下规定。1.《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2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74条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第二类是司法机关对个别承办的具体刑事案件也有众多法律规定,这里重点汇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委托承办的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案件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4)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5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6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2)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3)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5)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6)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7)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8)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讯问录音、录像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规范讯问行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是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资料,实行有条件调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1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三)监察委托对被调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
1.《监察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2.《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分别是: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
(3)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5)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案件(11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在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即录音录像分为“可以”和“应当”。《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杜凯律师《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17-03-01 颁布日期:2017-02-22 文号:法释[2017]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9〕15号 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你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只是正常的办公状态,不涉及个人隐私,那就不属侵权。如果录像录音被用作其他用途,侵犯了个人的隐私,给自己造成了伤害,那就属于侵权了。 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 首先,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其次,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上诉案件也应当进行调解吗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二审程序结案的一种方法。 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所以,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而一审调解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二,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
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是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
民商事案件中再审和重审的审理范围再审是对原来审理过的法律关系再一次进行审理,再次给双方当事人一次诉辩机会,对原来裁判过程,裁判结果进行审查,以确定原来的裁判是否正确。因此,再审应在当事人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针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和再审理由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 再审的范围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受原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在一审诉讼请求以外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并以之为由
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同步录音录像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然而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进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 、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法律规定(2021西安)---杜凯律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即录音录像分为“可以”和“应当”。《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4.法庭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讯问录音或录像的要求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发布 2013年1月1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
一、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讯问录音、录像要一并转移审查吗1、要一并移送。移送的规定如下:(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2)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二审期间,当事人无法自己调取的,且对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申请调取证据要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证据的所在的单位或者保管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理(一)对于“可以”而非“应当”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录音录像,那么以讯问笔录的内容为准;(二)对于“应当”录音录像而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的案件,此类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如何处理。我认为,此类情况不能因为没有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完整而全面否定整个讯问笔录及讯问过程。因为,综合录音录像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规定。 条文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法庭笔录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此条规定突破了对传统纸质笔录的限定,涉及庭审记录方式的变迁,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庭审录音录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