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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讯问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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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讯问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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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解释第74条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同行和当事人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解。

通过法条梳理发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三小类。具体详见有《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74条;《监察法》第41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第4条,第5条,第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第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19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等法条及司法解释中。

第一类司法机关对普遍适用讯问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有如下规定。1.《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2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74条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第二类是司法机关对个别承办的具体刑事案件也有众多法律规定,这里重点汇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委托承办的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案件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4)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5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6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2)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3)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5)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6)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7)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8)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讯问录音、录像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规范讯问行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是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资料,实行有条件调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1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三)监察委托对被调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

1.《监察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2.《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分别是: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打击报复会计、 统计人员罪。

(3)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5)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案件(11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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