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杜凯律师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在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之外,还特别规定讯问嫌疑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即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由职务犯罪扩大到了所有的犯罪,这说明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
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完整,都存在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规则,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即“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集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及程序规则, 2013年实施的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理论界长期以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成果,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如果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的证据认为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可以书写“证据排除申请书”。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某某区人民法院:
贵院正在审理的王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王某申请排除本案的非法证据,理由如下: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所述,王某申请某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中某某证据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依法排除本案的非法证据。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法律规定(2021西安)---杜凯律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即录音录像分为“可以”和“应当”。《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4.法庭
即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解释第74条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同行和当事人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解。通过法条梳理发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三小类。具体详见有《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74条;《监察法》第4
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同步录音录像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然而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进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 、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逮捕时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2、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3、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于询问证人的时间的明确规定,只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和拘传的时间进行了限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询问证人的可以在证人提出的地点,也可以到检察院或法院进行询问,应该个别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规定是不能超过12小时,如果案件复杂,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遵循的规则是询问侦查人员不能少于2人,不准刑讯逼供等。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规定如下: 1.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时间是多久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进行连续的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
一、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怎样做1、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按以下方式进行:(1)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当讯问其原因。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2)讯问犯罪嫌疑人
地点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3、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4、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有哪些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什么1、讯问嫌疑人的规定比较多,包括以下的规定:(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人员不少于2人;(2)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且保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3)讯问未成年女性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派出所做笔录至少要有两名民警进行,一般治安案件不会同步录音录像,当事人是文盲不会写字或有残疾无法写字可由民警代签,当事人按手印确认。具体法律依据为警察法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扩大收集证据的线索,发现新的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保证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1、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使用《讯问笔录》抬头纸,须同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笔录中记载犯罪嫌疑人的意见。2、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1次及以后的讯问中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兴某原系重庆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后勤处处长,负责组织实施建造重庆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林工程,该校教职工、学生于2011年3月5日、3月12日、10月12日三天参加了大学林植树造林活动。2011年底,赵兴某要求各系负责人上报上述三天参与植树的名册以报领植树补助款,与此同时,赵兴某要求各系编造2011年3月16、17、18、19、20、21日六天参加植树名册,由赵兴某将全部九天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哪些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