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存在的问题
【分析】
同步录音录像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然而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进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 、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 、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 、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六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七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八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九 、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十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十一 、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十二 、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十三 、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十四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对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而未录音录像的。未按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未录音录像,检察机关通常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可以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以录音录像设备损坏、数据丢失为由进行说明。但是对于公安机关的解释难以达到证明讯问合法性的程度,所以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具体是违反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5、6条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同步录音录像声音质量差,不能全面反映讯问的合法性。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讯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
第三个问题是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存在差异。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实践中,有些被告人提出笔录中内容和本人所说的并不一致,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引导和诱导。对此,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的意思表示,应当如实进行记录,尽量还原犯罪嫌疑人的原意,不应产生歧义或者产生误导。
第四个问题是录音录像中存在威胁、指供等行为。
有些案件虽然讯问笔录中反映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同步录音录像中能够体现个别侦查人员存在倾向性讯问,其言语、行为都存在不当的情况,最终影响了该笔录的合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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