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民法典规定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冲突时应当分情况分别处

问题描述

民法典规定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冲突时应当分情况分别处
1个回答

理(一)对于“可以”而非“应当”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录音录像,那么以讯问笔录的内容为准;(二)对于“应当”录音录像而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的案件,此类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如何处理。我认为,此类情况不能因为没有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完整而全面否定整个讯问笔录及讯问过程。因为,综合录音录像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询问笔录、原始的询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来看,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更偏向于“证明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而非“讯问笔录实质性内容的准确性”。 同时,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可以看出上述观点。但是,如果有材料和线索指向讯问过程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且此种可能性不能被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完全排除,此时如果“应当”录音录像而侦查机关未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则讯问笔录将会有很大可能性被排除。(三)对于录音录像有瑕疵时,如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在非关键性问题上存在差异,录音录像在某些非关键性问题上画面声音不够清晰等。此类情况如果侦查机关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将不会影响讯问笔录的内容。(四)对于录音录像的内容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有严重冲突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当审核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1、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未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未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而侦查机关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此类情况下,讯问笔录应当被排除。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