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x书,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王文德,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书及其辩护人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人孙x书为了达到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的资质,提供本人及徐某某等人的个人信息用于伪造车牌为沪DQXXXX、浙AEXXXX、浙A2XXXX、浙AEXXXX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危化品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以及孙x书等四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等国家机关证件各4本,共计12本。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孙x书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共计12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执法记录仪录像、扣押清单、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书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孙x书在犯罪中所起作用非辅助、次要,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孙x书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孙x书未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孙x书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x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节,辩护人另提出对被告人孙x书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危化品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等证件予以没收。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 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
一、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二、法条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
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首先,伪造、变造、买卖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怎么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能获得丰厚的利益,又能为实施其他犯罪打开方便之门,近年来相关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概念 伪造、变造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黎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
《刑法》是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打击方式,行为人一旦触犯《刑法》,背负刑事责任不说,还要遭受牢狱之苦;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温和,无论是给行为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是处以的实际处罚,相对《刑法》都要轻的多。现实生活中,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有必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为人来可谓天壤之别。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人民团体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辩护词及规定是什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
第一,伪造、变造、买卖私人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其目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按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处罚。但国家机关主管人员的私人印章,只要加盖于公文、证件之上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视为公章。 第二,正如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的印章一样,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因为行为人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一单位并不存在,自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理解与适用一、刑法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构成该罪的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款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X,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8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陆X,江苏XX律师。被告人刘X,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X,江苏XX律师。被告人
前几天有客户咨询我,他家人是跑物流运输的,购买了几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危化品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等国家机关证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检察院认为情节严重。如此,他的家人极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以下是我们的部分对话:家属:检察官转告XX想请律师,量刑大概是认罪认罚3年3个月,无缓刑,我们觉得量刑太重了。请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例如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XXX(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整理 | 温辉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目录一、现行《刑法》规定二、立法解释(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三、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法律暂未出台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