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
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黎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硕、赵黎静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深圳市深巨元信用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理期间,在该公司位于郑州市红专路政七街财源大厦×楼×号的办公室内,李某通过电脑上的画图软件伪造了印有公章的“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共33份。
后将伪造的文书交给业务员宋某、杜某等人,并指使宋某等人利用伪造的文书向被催收的客户施加压力,以达到被催收的客户向银行还款而使其及其公司从中获利的目的。
在利用伪造的文书向张某催款时被发现,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1.证人张某证明:2016年10月13日12时许,其前夫通过微信对其说有律师送来一份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说是其之前办理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欠款的事,指控其信用卡诈骗。
当时其前夫说上面的章是黑色的,通知书是复印件,其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询问之后确认是伪造的,随即报案。
2.证人宋某证明:被告人李某是深圳市深巨元信用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理。
其是公司催款员,负责催款,平时催款都是李某为其准备材料。
2016年10月17日上午,张某说要在郑州市经三路与红专路的浦发银行还款,其即与同事杜某前往,随即被带到公安机关。
证人丁轮飞、杜某的证言与宋某的证言一致,另杜某证明其用了2张。
3.证人潘次证明:其是深圳市深巨元信用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兴业银行组组长,李某是其公司经理。
2016年8月,李某拿了一份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让其看,说是为了向欠款人施加压力。
其知道那份“调取证据通知书”不是真实的,但不知道上面的印章是从哪来的。
其都是电话催收,没有用过“调取证据通知书”。
4.证人刘某证明:其是深圳市深巨元信用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是其公司经理。
2016年9月初,其在李某的办公室见到一张公安局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复印件,是李某伪造的,但不知是怎样伪造的,李某给其四张,让其在催收时用,但其没有用。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等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并扣押了被告人李某伪造的印有公章的“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共计33份。
6.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的印章与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的印章明显不符。
7.受案、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系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8.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及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9.被告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李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与之对应,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为使被催收的客户向银行还款而使其及其公司从中获利的目的,伪造“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共计33份,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李某的行为不属犯罪情节轻微。
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李某利用伪造的文书的使用情况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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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首先,伪造、变造、买卖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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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能获得丰厚的利益,又能为实施其他犯罪打开方便之门,近年来相关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概念 伪造、变造
《刑法》是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打击方式,行为人一旦触犯《刑法》,背负刑事责任不说,还要遭受牢狱之苦;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温和,无论是给行为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是处以的实际处罚,相对《刑法》都要轻的多。现实生活中,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有必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为人来可谓天壤之别。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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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伪造、变造、买卖私人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其目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按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处罚。但国家机关主管人员的私人印章,只要加盖于公文、证件之上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视为公章。 第二,正如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的印章一样,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因为行为人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一单位并不存在,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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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客户咨询我,他家人是跑物流运输的,购买了几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危化品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等国家机关证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检察院认为情节严重。如此,他的家人极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以下是我们的部分对话:家属:检察官转告XX想请律师,量刑大概是认罪认罚3年3个月,无缓刑,我们觉得量刑太重了。请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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