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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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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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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理解与适用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该罪的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买卖”,是指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以上几种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实施几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本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3)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议案、决议、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信函、电文、会议纪要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工作证、结婚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等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三、本罪的量刑

(1)对实施该款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般从次数、件数、涉案金额、目的或动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认定。

在司法实际中也可能会依据或者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数量的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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