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能获得丰厚的利益,又能为实施其他犯罪打开方便之门,近年来相关犯罪活动层出不穷。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2、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①伪造。伪造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
有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
伪造公文、证件既包括伪造“原件”,也包括伪造真实原件的复印件。伪造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印形(即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如用红笔描绘公章印影)。
因此,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并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但要求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这是因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例如甲负责保管某国家机关印章。乙找到甲,拿着“乙系某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虚假证明要求甲给盖章。甲明知内容有假而照办。
虽然印章真实,但内容虚假,仍属于造国家机关公文。②变造。这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
③买卖。第一,买卖的对象既包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包括民事判决书。第二,买卖的方式。
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买,包括为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司法解释要点
根据司法解释,伪造、变造、买卖下列物品,也构成本罪:
1、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
2、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3、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
4、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证明文件。但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不能认定为本罪。
如果反复伪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可定非法经营罪。
三、罪数
①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拆使用。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②实施本罪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具有牵连关系的,一般择一重罪论处。
③非法经营罪有种行为类型:“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该行为类型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形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也即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四、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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