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2017年2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为向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客户销售汽车而需办理居住证,遂分别向客户程某、钟某、李某
1、田蒙蒙、李某
2、郑某收取2800元至3000元不等费用后,将上述客户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楼某某,再由被告人楼某某发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漓渚派出所从事流动人口管理的工作便利,登录公安网非法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后将非法办理的居住证受理回执交给被告人楼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楼某某处收取办证费用合计7000余元。后被告人楼某某将上述回执交给被告人杜某某,由被告人杜某某安排汽车销售公司上牌员负责上牌。
……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13份,被告人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7份,被告人楼某某、杜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6份,被告人严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4份,被告人史某、刘某、董某、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3份。
律师意见:
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史某某买卖的是居住证回执复印件而非国家机关公文,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及辩护人郑君关于涉案公文内容虚假,属伪造的公文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公安网办理流动人员居住登记并形成回执,该回执上记载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理时间和办理时间,并盖有业务公章,申请人持该回执或复印件即可到公安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车辆上牌业务,该回执应当认定为公文。
被告人史某某买卖居住证受理回执的行为应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定罪处罚。涉案公文系有权机关作出,印章真实,即使内容虚假,也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
不采纳辩护人郑君的上述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
七、被告人杜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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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首先,伪造、变造、买卖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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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能获得丰厚的利益,又能为实施其他犯罪打开方便之门,近年来相关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概念 伪造、变造
《刑法》是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打击方式,行为人一旦触犯《刑法》,背负刑事责任不说,还要遭受牢狱之苦;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温和,无论是给行为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是处以的实际处罚,相对《刑法》都要轻的多。现实生活中,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有必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为人来可谓天壤之别。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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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伪造、变造、买卖私人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其目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按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处罚。但国家机关主管人员的私人印章,只要加盖于公文、证件之上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视为公章。 第二,正如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的印章一样,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因为行为人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一单位并不存在,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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