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认定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无偿拆除该房屋,否则,该项财产应当视为或者推定为合法财产,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征收补偿,行政机关无权予以任意处置。
“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
(2)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上述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等。
关于对违法建筑的范围认识并不一致。
一些人认为,违法建筑就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还有一些人认为,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地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属于违法建筑。因为《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我们认为,如果单纯考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行为所形成的违法建筑,可以不考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土地管理法》中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但是,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非是一概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处理规定能够解决的。一些地方大量存在这样的建筑物:在土地征收之前,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但土地征收后长期未予补偿。
这类房屋的建设实际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但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又未予补偿拆除,从而演变为原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这类房屋单纯用《城乡规划法》或者之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无法解决的。鉴于此,我们认为,“违法建筑”包括违反土地管理以及规划管理两方面的情况,对于违法建筑各级政府应当协调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综合治理。
(3)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但并不一定要求已经竣工完成。
“违法建筑”当然要以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违法行为人已经投入资金、设备等进行了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建设,因违法建设行为所形成建筑物、构筑物,均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并不要求一定是一个已经建成竣工的建筑,相反,越是早期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早制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和社会财富都是一种保护,避免建成再拆除造成更大损失。
因此,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非常重要,越早越及时,损失越少,处理的难度相应也越小。
(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予以认定。即只要相对人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即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性质的定性。
这与刑事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亦如此,只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应当推定建设者主观上存在违法的故意或者过失。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违法建设行为是基于国家机关的违法审批行为,当事人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赖而进行的建设行为,除非系当事人骗取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应当减轻“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所针对的对象一般应当是违法建设者,不是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人,也不是违法建筑的承租人,施工人、承租人通常对违法建设行为没有过错。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668~669页。
)2.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具体认定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本身是违法的,违反的主要是有关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对于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依法强制拆除,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但不适用本条规定,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理解,建筑物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认定,应当合法合理。
有些历史形成的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不宜“一刀切”,引发社会矛盾。
目前,法律认定违法建设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主要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主要条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在2008年之前建设的房屋,若当时并没有申请土地证,属于无证房屋,那要被认定违法建设吗?若房屋是1984年以后建设的,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也会被
从2022年最大罚金案件分析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黄雪芬【导读】商业秘密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渐凸显,相较于专利等更易遭受侵害,维权难度更大。而大数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都来自离职员工,他们通过职位优势盗取原东家的商业秘密。而原东家如何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是有效的,在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将引用一起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什么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较轻实践中如何认定 犯罪情节是刑法的重要概念,也是司法实践当中最密切的概念之一,却也是难以正确把握的概念。但是什么才是犯罪情节,到底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实则是个难题。试举一例,《刑法》第233条有明确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量刑规定为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目前办理的一个过失致人死亡案,根据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院能够认定为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支付账号提供给网络诈骗者接收资金,再将汇入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往往因为接收的资金是电信诈骗资金而被公安刑事拘留。但当账号提供者与诈骗者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二者又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有的法院
1、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设定。2、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应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为原则界限,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者,即取得市场准入资格。3、此外,还有按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
受贿罪从犯的判刑应在原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7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律师观点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后续纠纷处理程序多、耗时长、成本高,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摆脱纠纷带来的困扰,权衡利弊后往往倾向于选择以和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后不再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协议签订或履行后,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导致“和而不解”,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最终往往仍需通过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原因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行政机关只有在有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发 [1991]21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
依照《上海市整治违规搭建和违规建筑的若干限定》,违规搭建主要是指:(1)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建筑主要是指:(1)房屋加层、屋面升高的建筑物;(2)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3)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4)逾期未拆除的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原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实践中反映,上述罪名过于复杂、繁冗,且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往往伴随后续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上述罪名的司法适用中,还经常面临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对于已死亡的野生动物尸体究竟是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
转包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及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是形形色色的,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转包首先要具备一定的建设工程实务经验。例如,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出现承包人(总包方)将某建筑工程公司编入承包人(总包方)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等,承包人(总包方)与该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交给某建筑工程公司来施工,该行为属于转包还是内部承包呢?根据笔者代理建设工程案件及在建筑企业
司法实践中“同命同价”的认定陶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作业车相撞,导致陶某死亡,两车损坏。交通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陶某为同等责任。陶某家属起诉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陶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确定其死亡赔偿金。陶某家属不报,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虽为外地来京人员,但依法办理了暂住登记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
受贿案自首认定规定 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自首;纪检部门收到线索后(无明确内容),通知被审查对象到纪检部门,被审查对象到案后在审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自己涉嫌犯罪事实;虽被纪检部门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被审查对象经过教育便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和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性质相同的犯罪事实;举报人举报被审查对象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的真实证据的,被审查对象在“双规”期间心存侥幸,百般抵赖,妄图混过关,在纪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在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
一、如何认定违法辞退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实践中主要参考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非法占有目的之考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时可以考察行为人是否
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