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无偿拆除该房屋,否则,该项财产应当视为或者推定为合法财产,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征收补偿,行政机关无权予以任意处置。
“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
(2)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上述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等。
关于对违法建筑的范围认识并不一致。一些人认为,违法建筑就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还有一些人认为,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地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属于违法建筑。因为《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我们认为,如果单纯考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行为所形成的违法建筑,可以不考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土地管理法》中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但是,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非是一概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处理规定能够解决的。一些地方大量存在这样的建筑物:在土地征收之前,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但土地征收后长期未予补偿。
这类房屋的建设实际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但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又未予补偿拆除,从而演变为原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这类房屋单纯用《城乡规划法》或者之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无法解决的。鉴于此,我们认为,“违法建筑”包括违反土地管理以及规划管理两方面的情况,对于违法建筑各级政府应当协调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综合治理。
(3)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但并不一定要求已经竣工完成。
“违法建筑”当然要以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违法行为人已经投入资金、设备等进行了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建设,因违法建设行为所形成建筑物、构筑物,均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并不要求一定是一个已经建成竣工的建筑,相反,越是早期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早制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和社会财富都是一种保护,避免建成再拆除造成更大损失。
因此,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非常重要,越早越及时,损失越少,处理的难度相应也越小。
(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予以认定。即只要相对人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即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性质的定性。
这与刑事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亦如此,只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应当推定建设者主观上存在违法的故意或者过失。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违法建设行为是基于国家机关的违法审批行为,当事人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赖而进行的建设行为,除非系当事人骗取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应当减轻“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所针对的对象一般应当是违法建设者,不是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人,也不是违法建筑的承租人,施工人、承租人通常对违法建设行为没有过错。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668~669页。
)2.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具体认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本身是违法的,违反的主要是有关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对于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依法强制拆除,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但不适用本条规定,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理解,建筑物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认定,应当合法合理。
有些历史形成的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不宜“一刀切”,引发社会矛盾。
注:上文中的本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摘自信春鹰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44页。
)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释〔2013〕5号,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认定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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