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纳税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以下简称受票方),有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有经鉴定为伪造的、有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有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受票方则大多声称都是业务员上门推销后随货送来的发票,在检查时根本无法与业务员取得联系,对受票方的票、货、款是否真的一致,无法查实。
因此,对受票方如何取证、定性一直是稽查部门工作的难点。结合审理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至关重要。
一、取证的基本要求
不论受票方取得上述哪种类型的专用发票,我们在检查过程中都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是落实货物的真实性。在对纳税的有关财务凭证、仓库资料、相关证人及下游等进行实地调查后,证实受票方在取得上述发票期间,到底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二是落实发票的内容。根据发票开具的内容落实销售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是否一致,销售方使用的是否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三是落实是否知情。根据调查的情况落实发票的来源,受票方是否知道销售方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专用发票。
四是落实资金往来。根据资金流向看受票方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若受票方用支票结算,虽然原始凭证所附银行支票存根和发票相关内容一致,但检查人员也应到有关银行进行调查,看支票收款人等内容和支票存根收款人等内容是否一致,从而判断付款的方向。
二、定性的基本要求和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落实情况及取得的相关证据,看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的票、货、款是否一致及受票方是否知情来对受票方取得上述发票进行定性。
(一)如果通过检查落实,能够证明受票方与销售方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受票方不知道销售方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专用发票,那么有以下三种定性:
1.若取得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国税法[2000]187号文的规定,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2.若取得经鉴定为伪造的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定性偷税,但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若是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或者是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专用发票等,应根据国税函[20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明电[2001]年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限额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鉴于有的“失控”和“作废”的专用发票有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不作处罚并不加收滞纳金处理。
(二)通过检查落实及证据证明(定虚开证据又不足),受票方在进项税款已抵扣、或者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在货物交易中,受票方(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无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货物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都应按偷税论处。
1.若受票方取得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对其应依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税发[2000]182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2.若受票方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为非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对受票方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国税函[2001]730号“及国税发明电[2001]年57号的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通过检查落实及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与销售方之间有下列三种情况的,无论受票方取得的是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伪造的,证明为非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售的、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的,还是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专用发票,都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凡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都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定罪。
1.无货物交易:在实际交易中没有货物购销,采取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交易:在实际交易中有货物购销,但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取证要求
此类案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规定并提取以下相关证据:
(一)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提供查实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发票证明;
(二)在查实购货方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还应提供该笔业务的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货物运输方式及凭证、货物入库单、货物明细账、银行付款凭证证据(必要时需到银行查实并由银行出具该笔业务的付款的证据资料);
(三)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且发票联、抵扣联填写的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取得能证明购货方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但应提供能互相印证的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购货方的询问笔录或自述材料(应说明该笔业务的联系人、经办人、受票经过、付款方式、货物运输方式等整个购销过程的有关情况;
(五)该笔税款已抵扣的相关证明,有应缴税金明细账、
抵扣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抵扣税款的证明等。
四、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要求
此类案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2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及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税发[2000]182号的文件执行。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或复印件。
(二)无货物交易或有货物交易开具金额或数量不等的相关证据,包括有关账簿凭证、资金往来情况的票据、虚假的货物运输凭证、虚假的发货单及入库单等原件或复印件,支付的开票费的账簿记录及有关凭据原件或复印件等;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相关证据,如应缴税金明细账、抵扣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原件或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抵扣税款的证明等。
(四)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证明;
(五)提供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介绍人)虚开过程并能说明开票方与受票方无真实货物交易或者虽有货物交易但开具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陈述或相关人员的笔录。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99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抵扣,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是用于发放员工福利的,则不可以抵扣;2、如果为购买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几联,各联的顺序和用途是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和四联之分。没有六联的。1、三联第一联是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第二联是抵扣联,就是去税务局或者网上认证的联次,此联相对重要,要保证发票内容清晰,密码区无刮痕,不然机器无法识别。。第三联是购货方记账联,也就是发票联,是购货方入账要贴进凭证的联次。2、四联第一联是存根联,销货
个人理解:“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应当是指在8月7日90天届满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8月1-10日),也就是8月10日前申报抵扣,而非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才申报抵扣。以上仅供参考。
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9004刑初379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斌,男,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15年5月5日释放。2019年8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勇、孙某雪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勇。2010年7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1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首先是税务局立案检查,确认虚开后移交公安局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由公安经侦立案侦查,税局配合对虚开发票做行政定性,然后由公安部门做刑事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发票;后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逃税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后者是逃税行为。如果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可以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来源:网络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摘要:2018年8月27日,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望各位老板认真研读,切勿以身范险: 一、法院官方原文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A公司为木材加工企业,生产产品木工板。20XX年X月份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93.9万元,销项税额131.5万元,应纳税额37.6万元。经查,该公司当月在收购木材过程中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45份,金额530万元,按13%税率共计抵扣进项税额68.9万元;以销售家具名义为外贸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0万元,销项税额93.5万元。该公司从外贸出口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销项差额外另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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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认定与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由此
一、新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企业中,对于虚开税额、金额都达到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将会数罪并罚。那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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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