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上下游税务机关进行案件协查而产生的内部文书,虽然是委托方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虚开行为的“证实”,但其只是违法信息线索,其真实性需要下游税务机关配合检查。
在认定虚开时,不能过度强调资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链条或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定性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是近年来各地稽查局最主要的工作。在日常的稽查检查工作中,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能否判定下游受票企业逃税,根据资金回流能否判定企业虚开,这两个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与逃税的关系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最早出现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目前全文废止)。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之后在《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方已开具《通知单》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笔者认为,《通知单》是上下游税务机关进行案件协查而产生的内部文书,虽然是委托方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虚开行为的“证实”,但其只是违法信息线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规范出具《通知单》的上游税务机关需要取得何种证据、需要采取何种手段。
这就导致部分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此外,现代经济业务的特点是全国化、网络化、多样化,上游税务机关对其管辖企业实施的检查并不确保能够核实完整的经济业务,其真实性需要下游税务机关配合检查。
故下游企业是善意取得还是逃税、抑或是虚开发票,不能单纯以一纸《通知单》一概而论。
《通知单》之所以会引起争议,与其法律性质不清、名称具有误导性不无关系。《通知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内部协作产生的行政公文,既然案件还在调查之中,又何谓“已证实”呢?
笔者认为,下游税务机关要理性对待《通知单》,《通知单》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文书,其提供了违法线索,需要检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资金回流对于认定虚开案件的作用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公检法机关,对于案件是否存在资金回流都给予特别关注。虽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都未明确将资金回流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虚开的要件之一,但是,如果存在资金回流,办案人员倾向于在内心认定案件事实上是虚开,继而难以中立判断。
从表面理解,稽查案件中的资金回流指受票方将款项支付给开票方后,款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各种形式扣除全额或者差额又回到受票方的情形。
资金回流只是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当事人笔录等书证人证的一种综合结论。这种所谓的“资金闭环”,从款项流上欲否定交易的实质有其局限性。
例如,购销双方存在其他民事行为时,如民间借贷,或者改货币结算方式为以物易物、发生退货、第三方代为结算等,就不易判定回流的究竟是不是扣除了票点费用的款项。
因此,笔者认为,资金回流是税务机关的检查方向,是重要证据而非唯一证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刑法中是重罪,其对自然人的最高刑罚可到无期徒刑,因此定性应谨慎。且根据多个司法审判案例,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且客观上也不会造成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包括虚增营业额、相互对开或环开等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上述行为没有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并不表明其没有破坏税收征管制度。部分司法判例将其定性为非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无道理。
此外,直接向开票方支付“点费”购买发票这种明显虚开的行为,直接省略了虚构资金流向这一过程。因此,资金回流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是既不必要也不充分的关系。
总而言之,在认定虚开时,不能过度强调资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链条或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定性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是一个明确的刑法概念,税务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也对虚开发票进行查处,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谁?
各方的责任是什么?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概念是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次给予了明确。
1997年的刑法将虚开发票罪正式入刑。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税务机关查处虚开案件是行政执法的范畴。
在我国的税务法律体系当中,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只有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规定中有虚开发票的规定。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是一个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这里就涉及一个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从这里可以看出,对行政案件调查终结,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可以理解为检查环节结束以后,发现已经有虚开发票行为的,就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还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以后再移送司法机关,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在税务人员发现有资金回流的证据时,应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加大检查力度,双方取长补短,共同推进案件的取证和定性。
近段时间我接到最多的咨询是关于涉税犯罪的问题,而涉税犯罪的重灾区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究竟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呢?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首先是税务局立案检查,确认虚开后移交公安局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由公安经侦立案侦查,税局配合对虚开发票做行政定性,然后由公安部门做刑事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嫌疑人于某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通过他人介绍,从天津某销售公司、某模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32257元,虚开税款数额91866.41元。律师介入:张帅岭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争取酌定不起诉,遂积极联系检察院,补缴税款,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律师法律意见(此处仅列提纲):一、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数额达30万能判缓刑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数额达30万的,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的,符合缓刑条件,但能不能判处缓刑,要依据具体案情确定。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
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需要看你单位的态度,您还是需要来所里咨询一下啊
案情简介: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行为,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增值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在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以下三种情况就不宜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1、甲、乙双方以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盘锦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线索,并立案侦查。经侦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6月至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向福建四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掩盖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指使公司员工赵某制作虚假销售合同,福建公司以累积的方式向盘锦某公司对公账户打款,满足合同上的金额,打款过程中,福建公司每打过一笔,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诉时效期限是: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诉时效期限一般是五年。如果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税务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笔者总结司法实务中有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以飨读者。一、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要
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立案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
(1)在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后,应在90天内认证,认证后的进项发票方可抵扣,现在都是网上认证的,你进入国税局网站,下栽一个网上认证的软件,你所在的国税局会给你一密钥安装,再通过扫描仪将发票扫描传上去发送到国税局,片刻就可以得到认证的回复。(2)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进项税方可以抵扣。另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如:运输发票(7%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不能直接在网上认证,但需要采集数据,采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如果符合以下这些情形,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