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田某,男,1977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芳,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晨,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4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09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李某支付给田某劳务报酬39,0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
李某雇佣田某在其承包宋刘安置小区3#楼工程项目,从事楼内粉刷劳务活动,粉刷工作结束,李某于2019年11月06日向田某出具工资欠条载明:宋刘安置小区3#楼内粉刷工人工资,欠田某39,000元,经田某多次催要,李某仍未偿还工资款。
田某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于当时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承包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涉案工程)后,自2019年04月17日至2019年05月31日期间,李某雇佣田某从事涉案工程内粉刷劳务活动,在此期间,李某仅支付给田某部分劳务报酬。
田某提供劳务活动结束后,经结算,李某尚欠田某劳务报酬39000元,2019年11月06日,李某书写欠条凭证的内容为:“宋刘安置小区3#楼内粉工人工资欠田某叁万玖仟元,¥39000,李某,2019年11月6号”,李某在该欠条凭证下方签名捺印,注明书写日期,并在欠条凭证载明劳务报酬大小写数额上捺印。
经田某催要,2020年07月21日,李某书写协议书的内容为:“今承诺田某在宋刘安置区工资共计¥39000元;本人同意,2020、7、30前付¥20000元,余下工资¥19000元,2020、10、30前付清,2020、7、21号,李某”,李某在该协议书凭证下方签名捺印,并在该协议书落款日期和分期支付劳务报酬数额上捺印。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李某并未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
本院认为:
从李某书写欠条和承诺书的行为以及欠条凭证和承诺书载明的数额来看,可以认定李某于田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尚欠劳务报酬39,000元。
承诺期限届满,李某未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此,田某请求李某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某支付劳务报酬39,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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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原告于2010年3月承包了被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给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的xx市唐xx居住小区项目xx号楼施工工程。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工程已于2011年11月交付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含保修款)共计312632元,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最长为5年,按照保修书第六条“自工程保修开始期满二年,发包人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水源路 1 号方盛商务楼 505 室。法定代表人:郭X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天津XX律师。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二路 200 号-1 号。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师。原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新能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
行庭立案后一直没执行,今天查询进度突然发现显示已结案,,这是怎么
先确定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确属劳务合同纠纷;应诉根据庭审流程,对原告的证据一一发表意见;若败诉,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你应收集存在劳动关在系的证据,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保险金。单位违规辞退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施工案件中,原告以与被告存在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 从合同约定来看,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而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发包人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委托田律师起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和律师的协助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经原、被告协商确认尚欠劳务费金额共计500000元,于2022年10月27日前支付250000元,剩余的25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清偿。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二、 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债务申请人
法律分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86年7月国家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前就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缴纳社保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可以讨要。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实际劳动,就有权拿到应得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三天的工资当然可以要回来。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赔偿。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住址:XXX,身份证号: XXX__,联系电话: 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X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电话: XXX__________。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
一、法人已经变更还执行原法人吗1、法人已经变更不会再执行原法人。变更后的法人因为已经于曾担任的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不再享有作为该公司法人所用的权利。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唐某,男,1961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可以,如果被告不提供,依据证据规则的解释,以原告就该合同主张的诉求为准。
1、协商。发生劳务合同的民事纠纷首先应该考虑通过协商的途径来解决,劳务提供者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协议来消除矛盾。2、调解、遭化解纠纷方面,《民法典》提出多元化解机制,在国家层面运用法律的规定的多元手段综合解决矛盾纠纷。劳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可就已经发生的劳务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仲裁。仲裁是解决劳务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灵活、快捷、强制执行效力的特点。劳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可
1、因劳务合同导致纠纷的,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重庆XX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XX,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重庆XX律师。被告:李XX,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XX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有学者认为,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用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即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