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于2017年由第一被告带入施工现场提供连人带机的地基挖掘服务,后对相应的租金等、工作内容等做了约定,2017年十月至2018年底,对于其费用做了相应结算,大部分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剩余40000元未付。
另我方作为总承包方,原告认为我方作为发包方,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重庆市XX公司并列将我方委托人总承包单位中国XX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庭审中,部分问题被列为争议焦点,比如:
其一、本案连人带机入场,属于提供劳务形成劳务合同纠纷还是应当是租赁合同纠纷?(该问题涉及到是否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否适用建工司法解释极为重要)
其二、实际提供劳务的个人是否属于原建工司法解释(现已被修订)中的实际施工人?
对此,我方认为,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应当重点看价款的组成,即只租赁设备和只雇佣人工对于合同价款的组成比重。
在以往的案件中也碰到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的情况,庭审中,经核实,机械费的租赁费用要比人工的费用要高出不少,所以应当属于租赁合同纠纷;
至于提供劳务的个人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及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指的是什么,我方认为: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对此,虽本案结果对我方较好,但法院判决最终回避了对该问题的认定仍有遗憾。
3、意见
如果当事人提供劳务的一方,应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对于后续可追偿的范围作相应扩张,对权利实现较为有利
2020年1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该示范文本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在2011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的基础上,依据当前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总体规划、参考FIDIC合同中通行的国际惯例,并考虑了当下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践经验修订而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依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
造成30人死亡的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公房拆迁时拆迁人惯用的几种方式是:以房改成本价向承租人出售产权,协议收购承租人使用权(货币补偿)或对承租人进行异地安置,单向选定评估公司,低价评估房屋价格,向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下达强拆令等。而承租人的维权方法也可以有:协议购买房屋产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一、区分性质由承租人协议购买 如前一篇文章所述,目前我国现存的公房性质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
员工在工作中致人受伤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
您好!火灾中导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吸入有毒烟气窒息死亡。谢谢阅读!
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受到的风险有来自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如台风、地震,也有人为因素如出现农民工极端事件以及受政策影响如高考、领导人峰会期间停工,这就意味着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建设工程领域购买相关保险就很有显得必要。律师建议建设工程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投保各项相关保险,来预防未知的风险。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具体有哪些保险?发包人需要购买哪些保险?承包人又需要购买那些保险?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一)建设工程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风险提示: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
行为异常的人跳楼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如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下面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
(一)认定开工日期: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二)认定竣工时间: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1、建设工程中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
劳动者咨询:我在深圳一家公司上班,由于工资很低,扣了社保费后工资更低,所以我不愿意交社保,但单位每月还是从我工资中扣除应由我负担的社保费,单位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吗?深圳陈-伟律师解答:克扣工资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减员工工资,以及未经员工同意任意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1)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你好,建议你询问社保部门
特殊工种是可以提前五年去办理退休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是可以提前五年去办理退休的。那么如果说你没有工资表,那么必须要有原始的档案记录,通过你的档案记录才能认定你的特殊工种的一个工作年限,这样的条件下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当然如果你能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并且在个人档案中明确记录了你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而且通过个人档案中记载的工种就是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一些工种,比如说是从事高空高温井下和
合同中的签章是指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在我们国家签章,就是签字盖章的合同,如果规定必须签字盖章,但是没有进行盖章的话,可能这个单据就无法进行生效,有的文件上注明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就指按照合同上的约定进行处理就可以了。一、彩印的公章合同有效吗公司印章彩色打印在合同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是直接用公司的印章盖的章才具有法律效力。从合同效力上讲,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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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如果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则无法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单位犯罪。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2005年新公司法正式确定了一人公司在民商事领域的法人地位,从而奠定了一人公司在刑法领域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刑法设立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因为单位成为了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定刑比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轻,准确区分单位犯
通常情况下,如果遇到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协商不成,则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工程款项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以下情形而定:一、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下了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产归只一方个人所有的,那么该遗产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没有明确写明遗产只归一方所有的,或者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的,那么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