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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开工、竣工的时间怎么认定,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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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开工、竣工的时间怎么认定,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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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开工日期: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二)认定竣工时间: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工期顺延的情形: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3、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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