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水源路 1 号方盛商务楼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郭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天津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二路 200 号-1 号。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师。
原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新能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煜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 300000 元,并责令被告以 3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7 月 6 日,原告经背书转让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合法获得一张XX公司(现用名:XX公司)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210211XXX14397,票据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大写),收款人为江苏XX公司,出票人及承兑人为XX公司,承兑人开户行为中国XX,承兑信息为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出票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8 日,到期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背书人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持票人为天津煜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在承兑期限内承兑上述汇票后被拒付。上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为此,原告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XX公司辩称,
1.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原告并非案涉票据持票人,无权行使票据权
利;3.若法院依法认定被答辩人的票据权利,请法院酌情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对利息进行相应减免;4.不同意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涉案证据分析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0 年 6 月 28 日,XX公司作为出票
人,出具了票号为 2102110XXX14397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 300000 元,收款人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XX公司,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该票据可再转让。
2020 年 7 月 6 日,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XX公司。
XX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提示付款,后该汇票被拒付,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经查,江苏XX公司系为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背书转让的该汇票。
另查,2021 年 4 月 7 日,XX公司更名为XX公司。
本院认为,案涉票据内容完备、背书连续,为合法有效的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被告作为出票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就票据款向XX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XX公司有权主张自汇票到期日 2021年 6 月 28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XX公司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XX公司票据款 300000 元及自2021年 6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利息以 3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004.5 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由于借钱不还的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与证据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之后,债权人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建议在提起诉讼之前,先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这样能够避免债务人日后转移自己的财产,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由此可见债权人在面临借钱不还情况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很有用的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田某,男,1977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芳,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晨,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4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
案件介绍 原告于2010年3月承包了被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给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的xx市唐xx居住小区项目xx号楼施工工程。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工程已于2011年11月交付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含保修款)共计312632元,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最长为5年,按照保修书第六条“自工程保修开始期满二年,发包人
按照法律途径来处理这个事情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2017年2月供应商为中建某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双方签订材料买卖合同。2017年8月材料已全部交付中建某公司使用。中建某公司陆续支付了100多万,尚欠付23多万没有支付。2020年1月,应中建某公司的要求,供应商提请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10月承兑汇票到期后因中建某公司银行余额不足不能兑付。供应商要求中建某公司付款,但中建某公司一直拖延付款,于是供应商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建某公
票据追索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英,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北京回龙观张x英商贸中心业主,福建莆田市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史各庄村电话:139101906xx 被告:广州市建筑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2号楼23层A23xx室负责人:贾xx电话:186116017xx 被告:广州市建筑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12号 
因票据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那么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不是3年?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某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了晋中某公司开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权利人提示付款被拒。咨询了律师后及时在主张权利的有效期内提起了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作为原告的北京某公司支付全部汇票款项及利息。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取得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则就需要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就该种法律关系办理结算,汇票的金额有误异议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概述票据纠纷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是两大类票据权利纠纷之一,另一类票据权利纠纷是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保全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二、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票据纠纷由票据支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例如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以及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证据材料,例如书证、物证等。但该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是如果是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仍不出庭的,可以拘传。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义务人依然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
法官会予以制止,训诫,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你好,调解时法官这样做是合理的。
一、房子被房子成功拍卖后,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就可以拿到执行款。二、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了。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⑴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
没有百分之百的保障。只要涉及资金交易就有风险。你的保障就是购房合同。认真定好购房合同,规定好首付款、过户、交房、尾款结算时间、违约金额度就好。还有,确认下购房者的贷款资质,看能否贷公积金。不要等你过户了,那边还贷不了款。那就杯具了。搜房网成都二手房 买二手房只收0.5%佣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祝你好运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上网冲浪的过程中遭到了诈骗,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发生此类诈骗时,被骗者可以到“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或相关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其次可以拨打110或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更多复杂的网络手段诈骗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是本律师的客户,与被告一谢某是朋友关系,被告二陈某是被告一谢某的妻子。2020年4月份开始,谢某以生意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请求借款,由于原告自身经济有限,经双方协商,由原告黄某刷取自己的信用卡、借呗和花呗里面的额度出来出借给被告谢某,谢某按照一定利息支付给黄某,一开始谢某都有正常还款,但到了2020年6月份开始,谢某便经常拖延支付款项,到了2020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