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律师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宋X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杨XX与宋X之间是项目合作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2017 年3月,宋X在杨XX承建的项目夕阳红老年服务中心承接防水工作,期间夕阳红老年服务中心负责人汪稚维介绍康养中心项目给杨XX承建,宋X表示其愿意加入该项目,后该项目以宋X的名义开展,人员由杨XX安排,杨XX与宋X共同管理。
一开始项目所有开支是经杨XX确认并报销,工资也由杨XX发放,大部分材料款也由杨XX支付。后双方无法继续合作,但至今未进行结算,宋X把康养中心项目正常的支出均视为对杨XX的借款并起诉至法院。
宋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转账之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从转账记录来看,转账金额从几十到几千元不等,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规律,宋X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而不能仅凭转款记录进行认定。
二、一审中,宋X认可杨XX支付了案涉项目相关人员的工资,宋X在一审中认可的报销款数额近5万元,杨XX于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4日分别向宋X转账共计45万元。
宋X于2017年5月29日借用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顺市XX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杨XX代宋X支付钢材购销款295,001元,若宋X坚持认为本案为借款关系,则上述报销单、工资表中的费用及杨XX支付的款项应予抵扣。
三、宋X最近将其转账给员工的工资或者相关报销款视为借款,对其员工提起诉讼。本案中,宋X采用相同手段,将与杨XX在合作期间的相关开支作为借款起诉,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亦涉嫌违法犯罪。
宋X辩称,杨XX认可收到宋X多次向其转账的款项,借贷 合同成立。因双方是朋友关系且有时转账金额不大,杨XX未向 宋X出具借条。
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夕阳红项目由宋X承建, 杨XX来康体中心项目打工,宋X并未委托杨XX代其支付除两个月工资外的其他款项。
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杨XX偿还宋X借款本金2,642,070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3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17日为78,547元,本息共计720,617元);
2.本案相关涉诉费用由杨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宋X多次以微信转款及银行转账方式向杨XX陆续转款582,670元,因杨XX借款后未归还借款,宋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前诉请。
审理中,宋X提交微信转款凭证、银行流水,证明杨XX向宋X借款的事实,杨XX对宋X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宋X的证明目的,认为双方没有借款关系,宋X向杨XX转款系双方合作项目的费用。
杨XX提交《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工资表、费用报销单钢材购销合同、银行流水、决算申请,证明宋X、杨XX合作西秀区康体中心老年养护楼项目,杨XX在合作中支付了人工工资,产生的费用杨XX向宋X报销,宋X予以认可,2018年10月杨XX向宋X账户转款20万元,10月6日、22日代宋X支付钢材款14万元的事实,宋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承建的西秀区老年康体中心工程项目与杨XX无关;
工资表、报销单与杨XX无关,2018年8月、9月、10月杨XX发放工资系因杨XX欠宋超钱未还,宋X要求杨XX以发放工资方式还款,因宋X并未委托杨XX支付款项,故对杨XX支付的14万元钢材款不予认可,杨XX转款20万元系归还宋X为其垫付的钢材款。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宋X主张杨XX偿还其借款642,070 元,有宋X提交的微信转款凭证、银行流水作为依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借款金额应以实际转账的582,670元为准,杨XX辩称宋X所转款项系双方合作项目的费用,但杨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宋X所转款项用于合作项目,故杨XX应当对宋X转给其的款项负有归还义务。宋X主张杨XX自2018年1月13日起支付其借款利息至付清之日的诉请,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的计算标准,故杨XX应自宋X起诉之日(2020年1月20日)按年利率 6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给宋X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一、杨XX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X借款本金582,670元并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宋X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6元、保全费4,123元共计15,129元,由宋X负担3,000元、由杨XX负担12,129元。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杨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流水,拟证明杨XX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4日向宋X转账共计45万元用于康养中心项目的支出。
宋X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宋X于2018年3月22日向杨XX转账110万元,杨XX的上述转账系归还宋X的借款;
2.费用报销单19张,拟证明合作过程中杨XX曾支付项目相关费用,其中2018年6月14日杨XX向何XX支付的5,000元与宋X主张的2018年6月14日的借款5,000元是同一笔款。
宋X的质证意见: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看出杨XX与宋X系合伙关系。部分报销单的负责人均为宋X,宋X是该项目的负责人,杨XX之所以找宋X报销是因为杨XX是宋X的员工。
部分报销单是宋X找杨XX报销,领导审批处为杨XX,而该项目报销的内容是杨XX承接的夕阳红项目。杨XX向何XX支付的5,000元系其借给何XX的借款;
3.(2020)黔0102民初3449号民事裁定书、(2020)黔0102 民初4474号民事裁定书、(2020)黔01民终8798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宋X对其员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宋X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4.微信转账凭证一张,拟证明杨XX向宋X支付5,600 元,如本案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应予抵扣。
宋X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5,600元是杨XX委托宋X购买热水器的费用;5.杨XX申请案外人李XX、曹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康养中心项目由杨XX和宋X合作开展。
宋X的质证意见:证人与杨XX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宋X向本院提交借记卡明细清单、案件受理费缴费发票打印件,拟证明2018 年3 月22 日杨XX向宋X借款110万元,宋X向杨XX转账支付借款的事实,杨XX已还45万元。
杨XX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杨XX已返还105万元,该 110 万元不是借款。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
1.一审审理中,杨XX提交日期为2018 年10 月8 日的报销单中,部门审核处有宋X签字并写明“情况属实”,领导审批处有杨XX签字。其他部分报销单中报销人系杨XX、审批人为宋X,部分报销单中显示的报销内容为杨XX与宋X的出差费用。宋X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报销的费用相当于是杨XX偿还宋X的钱;
2.一审审理中,杨XX提交工资表一张,拟证明宋X与杨XX系合作关系,杨XX按照宋X的指示支付工人工资。宋X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因为杨XX欠宋X的钱未偿还,所以宋X才让杨XX代付工资;
3.一审审理中,杨文明提交银行流水一张,拟证明2018 年10 月22 日杨XX向宋X转账20 万元。宋X的质证意见:杨XX之所以向宋X转账20 万元,是偿还宋X给杨XX垫付的钢材款。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需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宋X提交其向杨XX转账的凭证作为其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依据,但根据杨XX提交的费用报销单、工资表等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宋X在审理中也认可其曾经为杨XX垫付钢材款,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
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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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之规定,宋X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向杨XX转账的582,670 元系基于双方的借贷合意而非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故对宋X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杨XX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仅凭转账凭证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杨XX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宋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6元、保全费4,123元,由宋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27 元,由宋X负担(杨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6 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宋X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2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领取缴费二维码予以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单凭转账记录起诉不当得利是可以的,但如果我们要确保能够胜诉,还需要找寻其他证据加以证明。转账记录只是其中的证据之一,可以据此起诉。至于只有转账记录不当得利的起诉能否成立这个问题,可由对方对汇款的事实进行反驳或辩解;但是法院如何认定,还要看对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如何。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
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属于“书证”,但单一证据不足以定罪处罚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共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警察
凭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对方还钱。但是仅凭转账记录,不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会有败诉的可能。应当搜集其他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做好起诉准备。(1)搜集对方承认借款事实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2)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通过以上证据,提供给法院审查,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就须承担
仅凭转账记录不能告敲诈勒索。一般来说单凭转账记录是不能立案的,单凭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有敲诈勒索的事实,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例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
诈骗案件受害人的钱能否追回要看嫌疑人有无可退钱款,如果对方有意退款并获得受害人谅解的话可以直接退赔损失,如果对方不打算退赔,受害人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等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单独提民事诉讼。至于申请立案,受害人可以将双方来往的聊天记录,打款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或者线索复制后提供给警方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如果达成协议了,虽然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也算是嫖娼。但是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一、卖淫嫖娼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您好,一般来说是不行的,得看另外一方是否配合,你是男方还是女方?
1、单凭转账记录起诉不当得利是可以的,但如果我们要确保能够胜诉,还需要找寻其他证据加以证明。转账记录只是其中的证据之一,可以据此起诉。至于只有转账记录不当得利的起诉能否成立这个问题,可由对方对汇款的事实进行反驳或辩解;但是法院如何认定,还要看对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如何。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
【案情回顾】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3月5日,张某因其父生病急需一万元治疗费,向李某借一万元,李某通过网上银行转给张某一万元,张某承诺一个月内归还,但至今未还。李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否认借款事实,认为李某给其转账一万元,是李某向张某还钱,不是借款。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
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要有相关情况有无证据
你出借人把钱借出去,这是事实。且不说借款人起诉所谓的“套利贷”是不是成立,法律上没有"套利贷"这个概念。你出借人是完全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积极应诉。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是可以起诉的。但在被告不承认借款的情况下需要原告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并且只有一个记录是很难让你取得胜诉,你需要其他证明提供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转帐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情况下的证据不同。1、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转账的明确信息时证明力较大。2、没有有利的信息,借款的事实无法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如果达成协议了,虽然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也算是嫖娼。但是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一、卖淫嫖娼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凭转账记录一般不可以确定是嫖娼的行为,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嫖娼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具有嫖娼的事实,不能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嫖娼的行为需要对其进行拘留并且罚款。【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简述:熊某诉称兰某(委托人)向其借款20万元未归还,诉至法院。熊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兰某欠款未还。兰某辩称该款项并未借款,实际为熊某委托其投资钱宝网的钱。之后因钱宝网涉嫌诈骗,资金被冻结,且投资亏损巨大,熊某便以兰某向其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兰某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钱宝网投资入账、出账记录,分红记录,银行流水,派出所报案证明等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起诉被告xXX民间借贷案件,被告xXX拿到起诉状后找到了我,让我代理该一审案件。通过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后,发现原告的起诉属于虚假陈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并且原告并不能提交借条这样的合法债权凭证。通过了解,发现原告xXX向被告xXX转款并非借款性质,而是其他款项,但被告xXX现无法举证直接证明。后经过我的指导,被告xXX通过与原告xXX沟通并及时取
凭转账记录可以起诉,需准备以下材料: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2、准备证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1、借钱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
裁判要旨1.不当得利纠纷中,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提供证据。2.认定被告是否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消极事实的证明;权利主张人(原告)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被主张人(被告)对消
嫖娼行为的最长追诉时效为五年,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犯罪的日期进行确定。对于嫖娼惩罚的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