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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凭银行转款记录起诉,一审依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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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凭银行转款记录起诉,一审依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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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起诉被告xXX民间借贷案件,被告xXX拿到起诉状后找到了我,让我代理该一审案件。通过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后,发现原告的起诉属于虚假陈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并且原告并不能提交借条这样的合法债权凭证。

通过了解,发现原告xXX向被告xXX转款并非借款性质,而是其他款项,但被告xXX现无法举证直接证明。后经过我的指导,被告xXX通过与原告xXX沟通并及时取证后固定了证据,但仍然不能直接证明不是借款性质,但好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证据可能性。

庭审中,我强有力的始终坚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及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抓紧原告首先举证不能的弱点,同时又向法庭出示指导当事人搜集的相关其他证据,尽最大努力让法庭相信涉案转款系其他款项的性质,这样,作为被告,我们就尽最大努力做到了举证责任,此时,按照法律规定,仍然应当由原告来继续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很明显,原告是无法举证证明的。

最终,庭审结束后,很快一审结果就出来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表示非常高兴和满意。

   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案案不同,最难把握,需要律师仔细分析、辨别案情。同一个案件不同的人,可能处理方式和代理思路也会完全不同,结果可能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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