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
这意味着凡是从2019年4月1日以后在原州区法院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州区地处固原市辖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数量大。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猛增。2018年共受理各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755件,申请标的额2.148亿元,执行到位金额7379.43万元。
民间借贷行为易暗箱操作,高利贷、套路贷居多,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也纷繁复杂,滋生了很多社会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征收税款进行联合征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具体操作程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涉税事项告知书》先行到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相关税收,再凭税收完税凭证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
若案件当事人拒绝缴纳税费,则由法院强制代扣后集中向税务机关缴纳。
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备忘录
为了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联合管控,达成以下合作事项:
一、征收对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取得利息收入的当事人。
二、适用税种、税率、法律依据
税种: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操作程序
彭阳县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彭阳县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先行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再凭完税凭证到彭阳县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
对不配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彭阳县人民法院将代扣代缴。
四、工作要求
1.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2.双方应规范征收程序,做好工作对接。
3.彭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必须按规定予以征收。
4.双方在办理该项工作中,应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宣传工作。
五、其他事项
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有关内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备忘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彭阳县人民法院
彭阳县税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彬州法院重磅:涉案利息收入将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11月27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诉讼、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备忘录》签字仪式在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举行。
彬州市副市长尚小刚出席签字仪式,彬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卢玎及部分法官干警、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局长侯启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签字仪式。
该涉税协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自2018年12月1日以后在彬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符合个税征收规定的,将按照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个税!该院院长卢玎、市税务局局长侯启江在协作备忘录签字,彬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吴振华代表法院现场接授税务机关授权的《委托代征证书》。
彬州市人民法院在咸阳地区率先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大力提升了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
近年来,该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尤其受经济形势影响,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飞速增长。2017年至2018年10月共受理民间借贷类诉讼案件446件,诉讼总标的8159万元,进入执行程序411件,执行总标的1.2356亿元,执行标的相当一部分为借款产生的利息,民间借贷行为易暗箱操作,高利贷、套路贷居多,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难以辨别。
同时体现出利润大、数字大,并且脱离监管,极具隐蔽性,因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量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造成了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为了加强对诉讼、执行案件办理中涉税问题有效管控,彬州市人民法院会同市税务局,决定在案件办理中依法协助征收利息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监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个人所得税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此举将对规范该地区民间借贷行为,整顿借贷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
该院与市税务局针对相关法律规定,在备忘录签署前,多次组织税收征管部门和专业法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协助个税征收的法律依据、征缴方式、工作衔接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2018年11月27日,正式签署彬州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诉讼、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备忘录》,同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将备忘录印发至各相关单位部门,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并切实得到有效执行,该备忘录从涉案税收协作的范围、税收协作的形式及涉税信息传递、税收协助等各方面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说明,体现了合法性、公开性及可操作性。
彬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吴振华、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局长侯启江在现场对备忘录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针对该院主动促成该备忘录的签署,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全力配合、大力支持,开辟了涉案个税缴纳绿色通道,对法院涉案个税征收安排专人办理。
该院与税务机关案件涉税备忘录的签署,对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工作产生极大的助推作用,切实提升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对整个国家税收工作将产生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首笔个税征收款上缴国库
2017年9月18日上午,一起经济纠纷案的申请人张某,在收到泗县法院民间借贷个税征收通知单后,在县地税局通过快速缴税绿色窗口成功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
这是自9月14日签署《泗县法院、泗县地税局民间借贷个税征收联合管控合作备忘录》以来,在泗县法院办理的首个个人所得税征收案件,首笔个税顺利上缴国库。
去年四月,泗县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赵某、周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最终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在履行第二期执行款时,被执行人杨某支付利息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申请人张某以“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需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即2000元。
于是该院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向张某下发了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书,告知其缴纳个税后凭借完税凭证到法院领取执行款。
这也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于是首笔个税2000元顺利上缴国库。
据了解,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逐年递增,2017年预计将占到总执行案件的70%。民间借贷一般暗箱操作,且高利贷居多,利润大,数字大,又脱离国家监管,极具隐蔽性,由此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纷繁复杂,滋生了很多社会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加强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管控,今年该院主动联系泗县地税局,决定在法院执行给付阶段协助征收民间借贷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泗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税的有关规定,9月14日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对在该院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
具体操作方法为:该院在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将通知当事人先行到地税主管机关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事人凭完税凭证到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对不配合缴纳个税的,该院将代扣代缴。
目前县地税局已开辟快速缴税绿色窗口,对法院转接的个税征收将优先处理。法院和地税局的联合管控,对规范县域民间借贷行为,整治借贷市场,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具有重要的助力作用。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
“借新还旧”的贷款或签发承兑汇票,又俗称“倒贷”。这样的贷款往往是由银行主导,银行的分行指派某支行将该行其他支行即将沦为不良贷款的贷款接盘,是银行为了粉饰资产状况、降低不良率,“挂息还本”“倒贷”是银行的常规操作。在银行主导下的“倒贷”过程中,拇指都可以想象得到,借款人不可能在这样一个环节从银行骗取贷款。银行放贷人员心知肚明前因后果,不可能受骗。所以,如果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那么倒贷、再次签发承兑
一地:2019年4月1日起原州区法院将实行民间借贷案件个税征收近日,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凡是从2019年4月1日以后在原州区法院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州区地处固原市辖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数量大。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类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民间贷款利息计算方法如下: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
重磅来袭! 9月14日下午,泗县法院、泗县地税局民间借贷个税征收联合管控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在该院执行指挥中心举行。该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凡2017年9月15日以后在泗县法院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该院分管执行副院长戚庆光、县地税局副局长刘晓在合作备忘录上签字。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逐年递增,2017年预计将占到总执行案件的70%。民间借贷一般暗箱操作,且高利
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主张2023新规定最高不超过年利率14.6%---杜凯律师2023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
庞红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包括律师在内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当事人不出庭的,也可以特别授权代理人,让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样的制度构造,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当事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尽管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意外,仍应出庭;因特
你好,根据诉状进行答辩
2023西安民间借贷案件开庭时法官经常会问的问题?---杜凯律师一 、原、被告是什么关系?民间借贷大部分原被告之间是朋友、同事、亲戚等关系。同时法官要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为陌生人,是否通过广告等宣传认识的,以此确定原告是不是职业放贷人,如果原告是职业放贷人,那么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民间借贷无效的后果为偿还本金,利息法院不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
国内法院是两审终审治,两级法院的平均,如果对方没有强有利的新证据基本不会改判,可能性为零。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6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8号)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19日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如下:一、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
砍头息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今天为您整理解答。裁判规则1.《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案件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案件中,这6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责 担保,不能一签了事!在民间借贷的担保中,能够为他人作为债务担保的,不是亲人就是朋友,但很少人知道为他人做债务担保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有资产还债,更有甚者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自己的事业、家庭产生重大影响,以防可能变卖财产为他人还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认定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情】 被告温某曾于2011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孔某借款。2013年1月1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因被告无力还钱,同日,被告就前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温某10000元;借期至2013年7月16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到期本息一并付清;如未付清,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约定的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