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的贷款或签发承兑汇票,又俗称“倒贷”。这样的贷款往往是由银行主导,银行的分行指派某支行将该行其他支行即将沦为不良贷款的贷款接盘,是银行为了粉饰资产状况、降低不良率,“挂息还本”“倒贷”是银行的常规操作。
在银行主导下的“倒贷”过程中,拇指都可以想象得到,借款人不可能在这样一个环节从银行骗取贷款。银行放贷人员心知肚明前因后果,不可能受骗。
所以,如果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那么倒贷、再次签发承兑汇票数额就不应计入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的犯罪数额。
别说“借新还旧”的贷款或者签发承兑汇票不可能在刑事上构成骗取贷款,哪怕是在民商事规则上、金融法规层面都不可能认为是借款人一方违规: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共识:借新还旧本质上是对首贷、首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是原借款合同的展期,不是全新的贷款或承兑汇票,更不是骗取贷款或承兑汇票最高法态度:原借款合同的“特殊展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刊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借新还旧”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
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故“借新还旧”的本质是旧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
人行:借新还旧合同造假的,合同仍然有效,新合同本质是对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当前仍有效)“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人行该复函对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材料造假,仍认可借新还旧合同的效力。那么,就不能因为借新还旧合同材料造假说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犯罪。
银监会:与信贷展期并列的贷款重整措施、对冲政策措施。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答复,也多次将借新还旧和信贷展期相并列,作为一种有效的贷款重整措施、对冲政策措施,来给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例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16年发布《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信贷展期、借新还旧等贷款重整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不能一刀切,简单压贷、抽贷、断贷。”
又如,2020年7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境外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世界经济面临深度衰退。
一些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和企业经营压力巨大,还款能力下降。虽然我们采取了临时延期还本付息、借新还旧、展期、修改贷款合同等对冲政策措施,但经营不善的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今后仍然存在较大违约风险”。
可见,立足商事规则,最高法及银行业主管部门都认为借新还旧本质上是首贷、首签的展期,是对原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刑事认定必须建立在民商事规则基础上,不能与民商事规则这个底层逻辑违背,否则法秩序就是不统一的:民商事规则认定借新还旧是合法有效、是原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或展期,刑事就不能认定借新还旧是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犯罪。
也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山东省出台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已经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二)》中的‘骗取数额’仅指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及持续‘借新还旧’情形下的多次数额”。
来源:卡知识
一、摘要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项制度。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废止)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在借新还旧情况下的担保责任免除规定,但却未规定抵押、质押是否适用“借新还旧”免责规定,导致了各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最新的《最高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新还旧,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免责。一、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新还旧,债权人也要证明保证人知情。否则,保证人免责。裁判要旨:仅凭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
一、“借新还旧”的概念 借新还旧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业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操作方式,具体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
一、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是什么?银监会规定的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二、借新还旧贷款是否违法?“借新还旧”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具有
法律分析: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Team Introduction2017年3月9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技术公司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款的年利率为6.125%,借款期限1年,从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同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梁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梁某同意用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一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
卞某某诉许某、某木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真实意思,保证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18)苏民再291号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5日,卞松祥(债权人、甲方)与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峰木业公司)、许峰(二者为债务人、乙方),谢守富等(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借新还旧有非法占用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就构成诈骗;如果借新还旧只是正常的借款行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就不构成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借新还旧”的贷款或签发承兑汇票,又俗称“倒贷”。这样的贷款往往是由银行主导,银行的分行指派某支行将该行其他支行即将沦为不良贷款的贷款接盘,是银行为了粉饰资产状况、降低不良率,“挂息还本”“倒贷”是银行的常规操作。在银行主导下的“倒贷”过程中,拇指都可以想象得到,借款人不可能在这样一个环节从银行骗取贷款。银行放贷人员心知肚明前因后果,不可能受骗。所以,如果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那么倒贷、再次签发承兑
借款后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借款人和银行明确约定“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有效,担保人不能以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阅读提示:“借新还旧”是商业银行在收、放贷过程中常见的操作方式,本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效果上表现为借款期限的延长。以新贷款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后,借款人只需支付新贷款借期内的利息,而无需承担旧贷款可能产生的高额逾期罚息和违约金。 《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
一、民间借贷借新还旧是否合法?1、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2、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3、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依据以及立案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近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凡是从2019年4月1日以后在原州区法院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20%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州区地处固原市辖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数量大。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猛增。2018年共受理各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
主要案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利用负责云南某公司日常事务的方便条件,擅自将套取的实属云南某公司所有的土地补偿款130万元实际占有。虽李某事后将其中的80万元转借给廖某某,另50万元帮他人填补取走云南某公司在某信用社账户存款后的空缺,但并未改变李某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的事实存在,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利用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方便条件,伙同被告人曹某某虚增217.4吨价值1,0
如果真有欠钱,适当还些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新贷”与“旧贷”,应是同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前后两个借款合同关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应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借的前一笔借款期限届满未还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请借款用于偿还之前尚欠的款项。①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是,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以贷还贷,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联络。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以新还旧”的认定争议
【审判规则】 公安机关兼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双重属性,既可以侦查刑事案件,也可以行使行政职权。在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及扣押财产措施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其适用程序加以判断,确认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依据刑事案件立案程序立案之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及扣押财产措施的,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使该行为系借刑事侦查之名,插手经济纠
现在很多贷款都支持随借随还,当天借款当天就能还上,但因为是按天计算及利息的,所以也会收取一天的利息。而有的贷款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统,那么贷款当日借当日还会上征信吗?多久更新征信呢?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下。贷款当日借当日还会上征信吗?肯定会上征信的,不过并不是当天上征信,而是取决于贷款机构上报数据的时间、以及征信数据更新的时间。上征信的贷款从申请开始到还款截止,期间贷款机构都会采集借款人数据再上报给央行征
公司欠款不还可以协商或者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步骤:1、写起诉状;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3、证据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