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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安机关借刑事侦查插手经济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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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安机关借刑事侦查插手经济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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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公安机关兼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双重属性,既可以侦查刑事案件,也可以行使行政职权。在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及扣押财产措施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其适用程序加以判断,确认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依据刑事案件立案程序立案之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及扣押财产措施的,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即使该行为系借刑事侦查之名,插手经济纠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不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处理,而应当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处理。

  

【关 键 词】 

行政 公安 行政强制 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刑事侦查 行政职权 限制人身自由 扣押财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立案 刑事侦查行为 经济纠纷 国家赔偿 

【基本案情】 

2006年,黄X升与立X公司(广东立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书,约定:立X公司聘用黄X升为销售经理,黄X升享受该公司各种待遇并负责立X公司在山东省和河北省两个办事处的筹建工作,且每个办事处的费用由立X公司承担五千元;

黄X升依据销售业绩获得相应销售提成,销售费用由立X公司每月三十日依据黄X升汇款金额的1. 5%提成支付;立X公司负责办事处的货物供给,该公司在按照每种产品五百斤供应货物之后收到黄X升汇款,则不再进行下一轮供货;

如黄X升拖欠立X公司货款,应承担欠款额每日1%的违约金,并由黄X升提供担保。合同签订之后,黄X升对外进行货物销售并与齐鲁工厂(聊城市齐鲁精细化工厂)等五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

次月,立X公司供应价值13.5万元的氯菊酯原药一千公斤,其他品种原药未供货。黄X升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要求立X公司履行协议,在未汇款的情形下供应其他品种货物各五百公斤并支付办事处费用五千元,但立X公司不履行约定,一千公斤氯菊酯货款亦未结清。

2007年5月,立X公司以黄X升在担任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其货款不予归还,侵犯其财产所有权为由,向金塘派出所(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X分局金塘派出所)报案,要求对黄X升立案侦查,追究黄X升的刑事责任。

次月,茂南公安局(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X分局)以黄X升涉嫌职务侵占为由立案侦查。经初步调查,茂南公安局开具拘留证并对黄X升进行网上通缉。

同年9月,正在办理暂住证的黄X升被抓获归案,茂南公安局出示拘留证后对黄X升予以刑事拘留,同时以案情复杂为由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七天。

2007年10月,黄X升亲属向茂南公安局缴纳了十三万元现金,茂南公安局以退赃为由予以接受,并出具了《茂名市公安局茂X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此后,黄X升被取保候审并交纳保证金,茂南公安局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解除取保候审并返还保证金。

黄X升以本人与立X公司之间系民事纠纷,茂南公安局非法干预,限制本人人身自由、扣押财产,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茂南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返还本人财产十三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 

茂南公安局辩称:1.黄X升系本局正在侦办的职务侵占案主犯。2006年,立X公司聘用黄X升担任销售经理,由黄X升负责经销货物,而黄X升收到立X公司发运的价值为13. 5万元货物后将销售款非法占为己有。

经立X公司报案后,本局以职务侵占罪对黄X升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至今案件并未撤销,仍在继续侦查中;

2.黄X升所诉行为系本局行使的刑事侦查行为。黄X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本局对黄X升采取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而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权利。

本局收取的十三万元是黄X升非法占有的立X公司的货款,属依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综上,黄X升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对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及扣押财产的措施,但事实上其系借刑事侦查之名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黄X升被聘为立X公司经理是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二者实质上是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因销售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使得货款未结清。

茂南公安局却以黄X升构成职务侵占为由进行立案调查,对黄X升采取刑事侦查措施,限制黄X升的人身自由,在黄X升不自愿且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扣押十三万货款,其行为实质上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是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故对茂南公安局限制黄X升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茂南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黄X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对扣押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茂南公安局对黄X升的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茂南公安局返还黄X升人民币十三万元;

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由茂南公安局赔偿黄X升经济损失1 343元。

茂南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本局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对黄X升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扣押涉案财物,故上述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黄X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黄X升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尚为侦查终结。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黄X升未提交答辩状。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黄X升的起诉。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既可以是刑事司法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即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刑事司法行为,也可以作出行政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且由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进行确认。

在经济纠纷中,公安机关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进行刑事侦查干涉是违法的,但如果以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来确定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法官主观认识影响会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

所以,应当从程序要件对刑事侦查行为进行认定,无论公安机关出于何种目的,即使真的借刑事侦查干涉经济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其行为是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的,就应当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赔偿事宜依照国家赔偿法,通过刑事诉讼赔偿程序处理,而不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本案中,立X公司报案称黄X升利用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该公司货款,犯有职务侵占罪。茂南公安局接到立X公司的报案后,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犯罪事实予以立案侦查。

在初步侦查后,茂南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黄X升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便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茂南公安局的侦查行为虽然存在假借刑事侦查干涉经济纠纷的嫌疑,但其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件作出,故应当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对于黄X升的权利主张,其可以通过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诉讼程序处理,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4月29日修正,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三条第(一)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2012年10月26日再一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三条第(一)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为第三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已修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 行政答辩状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行政一审判决书 行政二审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黄X升诉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X分局公安行政强制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不可诉行为·刑事司法行为 (J0102051)

【案    号】 (2010)菏行终字第30号

【案    由】 其他(公安)/行政强制

【判决日期】 2010年07月29日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行政审判案例卷)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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