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一、概 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实施日期 2022年5月15日】,(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 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
(1)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2)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
(3)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
(4)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
此外,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2010版】的规定未作修改。
表一: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涉及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分布
刑法分则 篇章
涉及罪名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涉及罪名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第一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1第二条 走私假币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1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七条 妨害清算罪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九条 虚假破产罪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十二条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十三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第十四条 伪造货币罪
第十五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十六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十七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十八条 变造货币罪
第十九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罪
第二十二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二十五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二十六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二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三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三十一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三十二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三十三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三十四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三十五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三十六条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三十七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三十八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三十九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四十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四十一条 逃汇罪
第四十二条 骗购外汇罪
第四十三条 洗钱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第四十四条 集资诈骗罪
第四十五条 贷款诈骗罪
第四十六条 票据诈骗罪
第四十七条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十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五十一条 保险诈骗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罪
14第五十二条 逃税罪
第五十三条 抗税罪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罪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0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罪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罪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罪
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罪
第七十二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七十五条 逃避商检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罪
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第七十八条 虚假诉讼罪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条文对照解读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罪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罪2022版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2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条文对照解读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罪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罪 2022版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010版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条文对照解读第五十三条 抗税罪第五十三条 抗税罪2022版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
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
一、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抓人1、刑事案件立案后抓人的时间没有限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随便抓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条 〔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不同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都会有所不同。比如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其立案标准为: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不同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都会有所不同。比如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其立案标准为: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
一、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补充规定的回答为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标准内容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