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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罪【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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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罪【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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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条文对照解读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罪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罪

 2022版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0版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读:

一、2022版修订提高了入罪标准,从2010版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提高到2022版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2022版修订删除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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