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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那么如果是村民个人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是否也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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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那么如果是村民个人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是否也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1个回答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论使用年限多长,其所有权都不会变更。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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