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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操作指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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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操作指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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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刑事申诉的管辖 我国刑诉法没有确立刑事申诉的管辖原则,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各自内部工作规定确定了本院的刑事申诉的管辖原则,即“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法院管辖规定根据职权管辖规定,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法院和检察院管辖。 级别管辖的规定方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受理巡回区内的刑事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邮政编码:100745 (周三、周六日不办公)第一巡回法庭(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邮政编码:518000第二巡回法庭(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邮政编码:110179第三巡回法庭(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邮政编码:210031第四巡回法庭(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邮政编码:430070第五巡回法庭(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大厦东面(石子山体育公园),邮政编码:400021第六巡回法庭(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邮政编码:710700 检察院管辖规定 

  根据2020年《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九条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张吉青申诉案 代理律师与家属

八、刑事申诉的基本程序与流程   法院办理申诉案件程序第一步提交申诉材料(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个别法院要求提交申诉材料目录),法院立案庭再审窗口或者检察院控申大厅接受材料,接受材料不代表受理。

法院经审查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审查。对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申诉的,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步立案。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法院或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

 第三步审查。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规定情形进行审查,法院受理刑事申诉后,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时间。

规定申诉处理期限,是为了避免申诉案件拖延处理,但实践证明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

 第四步决定。经过复查,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诉决定,同时对申诉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决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或者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进入再审程序。

对不符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规定情形的,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第五步执行问题。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程序  

第一步受理。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第二步审查。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

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第三步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原案承办人员和原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应参与办理。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并告知申诉人。

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可以审查结案,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步决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裁判不公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二)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三)量刑明显不当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资料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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