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质证依据及要点(二)---被害人陈述篇
一、被害人身份是通过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一个案件,往往从举报或被害人报案开始。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条、64条规定,被害人的身份,是认定案件事实需要通过证据证明的证据。
一个诈骗案件,或一个盗窃案件,如果被害人身份不明确,或下落不明,即使对被告人有犯罪指向,证据也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应该因证据不足而无罪。
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作为言辞性证据,往往受语言表达技巧、文化程度、情绪、感知程度等因素影响,有真实成分,也有夸大事实,有隐瞒成分,也有诬告事实,需要辩护律师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仔细甄别,尤其在采用无罪辩护手段的,且不能全部认可。
即使做罪轻辩护的,也应该去伪存真,查找可疑点。
1、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被害人陈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75条规定,被害人陈述必须是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且应该是正常感知并能够正确表达,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是用肌肤触摸(触觉),用舌头品尝(味觉),用鼻子闻(嗅觉),用眼看(视觉),用耳听的(听觉)。味觉、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就是人类的五种感知。
亲身感知,就是自己的亲身体验,不是外来传播感受的。有亲身感知,还应该会正确表达感知的内容。表达内容与感知不一致,或表达不清,或用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语言,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被害人陈述
在被害人的收据程序上,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没有个别进行询问的、没有经过被害人核对确认签字的、应该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瑕疵证据,瑕疵证据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瑕疵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人的。
关于询问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可以现场询问,也可以到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
3、被害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害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被害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扣除项目金额=2700+5600+957.9+(2700+5600)×10%+(2700+5600)×20%=11747.9万元增值额=18600-11747.9=6852.1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6852.1÷11747.9=58.33%应纳税额=11747.9×50%×30%+(6852.1-11747.9×50%)×40%=2153.445万元假定税务机关核定企业从1997年7月初
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完整性是什么完整的物证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物证是“实物”或者“痕迹”,但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不应仅仅是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完整的物证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从有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1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
51.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需要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还要适用诉讼时效。5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53. 《民法典》第491条确立了新的合同成立方式。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
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12、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3.不应当以《条例》的旧规定来解释物权法的新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里明确规定了承包人获得相应补偿的法律根据,这就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既然是依照该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当然就要按照该规定的补
续前篇《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邵永飞:走私罪的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要点(一)》3.未达到起刑点走私犯罪除了走私毒品罪外,各具体罪名均规定了追诉标准。只有达到追诉标准的走私行为,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是行政违法,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理。律师对证明行为达到追诉数量、数额或者情节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应当进行审核。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中,很多走私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走私过程中参与人员可能处于动态变化中,不同
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是怎样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一)侦查阶段侦查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财产保全程序及措施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胜诉却拿不到判决款项的案例数不胜数,但是如果申请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就可以规避这个问题,在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可以立即申请法院执行被保全的财产,这是诉讼策略也是原告在起诉前应该想到的自我救济方式。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最高人民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强制措施
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意见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肯定了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笔者认为,专家意见的适用应当进行严格限制,谨防“专家意见”最终沦为公诉人一方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关键词:专家意见 证据效力 事故调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对原解释第八十七条进行了修订,原解释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权利,亦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撤诉的问题,源于“两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
刑事诉讼中证明当事人有罪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往往与证明责任联系在一起,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要成功地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就要把该主张的证明活动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尤其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实现司法正义,保障人权有着重大意义。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角度,对刑事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 方律师1、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所经历(所涉)的案件事实(或犯罪事实)来仔细斟酌是否接受认罪认罚。2、在侦查监督,如果签
一、什么是初犯、偶犯?初犯,顾名思义即初次犯罪、第一次犯罪。在正在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记录和历史,没有犯罪前科。因而,初犯是与“有前科的犯罪”相反对的,与累犯、惯犯、再犯等概念也是不相容关系。只要是第一次犯罪,无论是刑罚较重的抢劫、故意伤害等重罪还是侵占、盗窃等轻罪都属于初犯。偶犯可以理解为偶然的犯罪、偶发的犯罪。按照常理本来可以避免,但由于一些偶然性因素的出现,促成
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有时会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并非是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从事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否在审判时适用,笔者对此作如下探讨。 一、行政执法调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优势 一般违法行为可能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引发行政执法,只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引起刑事司法追究。但二者的区分并不是泾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