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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财产保全程序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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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财产保全程序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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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财产保全程序及措施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胜诉却拿不到判决款项的案例数不胜数,但是如果申请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就可以规避这个问题,在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可以立即申请法院执行被保全的财产,这是诉讼策略也是原告在起诉前应该想到的自我救济方式。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银行账户、房产、车子)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开庭审理,到作出判决,再到判决生效,依据不同的案情复杂程度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又需要一段时间去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实施还得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整个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挥霍争议中的财产,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容易腐烂变质,无法长时间保存的物品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特点: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案件产生生效判决因为主观(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客观的因素(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不能长期保存)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的。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若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无法补救的损害,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民事诉讼案件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种类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1、查封:

查封,是一个大概念,选择不同的控制性执行措施,采用的执行方法也不同。一般用于控制其所有权交易或在物上设置他项权利;

例如民间借贷诉讼中申请对被告名下房产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

2、扣押,通常称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异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保管,但无论谁保管原则上都不准使用。

3、冻结,一般是对银行的存款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四、不适宜保全的财产种类: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对哪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呢?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其最终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因此实践中如何操作使其发挥其最大功效显得尤为重要,又因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要求,因此交给专业的律师办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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