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Team Introduction
2017年3月9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技术公司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款的年利率为6.125%,借款期限1年,从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
同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梁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梁某同意用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一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某技术公司未能按期返还借款,为此,双方约定以“借新还旧”的方式,于2018年3月11日重新签订《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的年利率为6.125%,借款期限1年,从2018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
但原告某银行未能与被告梁某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某技术公司未能返还借款本息,为此双方涉诉。
【分歧】Team Introduction
本案中,银行贷款“借新还旧”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涉借款为“借新还旧”,“新贷”仅仅是“旧贷”的延续,实质上属于同一笔债务,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均相同,在“旧贷”已经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情形下,“新贷”无须重新办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新还旧”中,应当认为“旧贷”项下的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此时,银行基于“新贷”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当视为自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新贷”应视为没有抵押担保的普通债权,某银行不得基于原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
【管析】Team Introduction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银行贷款“借新还旧”后,未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银行能否基于原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
为此,笔者分析如下:
第一、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可见,抵押权一般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等情形而消灭。“旧贷”一旦被清偿,银行旧的金融债权就会归于消灭, “旧贷”的抵押权也自然会随之消灭。
为此,为了给“新贷” 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银行就需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方能有效保护银行的金融债权。
第二、“新贷”未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将陷入脱保的境地。司法实践中,“借新还旧”中抵押的衔接,通常同时向抵押登记机关递交注销手续和新设手续,以避免原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人拒绝配合办理重新抵押登记或者原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物被第三方债权人查封的情形出现。
此时,银行基于“新贷”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当视为自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旧贷”对应的抵押权消灭后,如果银行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即使银行与抵押人约定将原未注销登记的抵押权继续为新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也不能发生抵押权重新设立的法律效果,“新贷”将陷入脱保的境地。
本案中,某银行与某技术公司协议借新贷还旧贷,将不可逆的发生“旧贷”(主债权)清偿的法律效果,原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新贷”所对应的抵押权应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鉴于某银行未能与被告梁某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新贷”应视为没有抵押担保的普通债权,某银行不得基于原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如果是同一家劳务派遣单位与你签定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那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你已经满足与派遣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派遣单位不得以不续签合同来辞退你,如果不再录用你,你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期按三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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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通常就会生效,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需要审查合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减少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承诺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并且公司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没有做到,则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合法的,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地址搬迁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一、摘要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项制度。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废止)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在借新还旧情况下的担保责任免除规定,但却未规定抵押、质押是否适用“借新还旧”免责规定,导致了各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最新的《最高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
“借新还旧”的贷款或签发承兑汇票,又俗称“倒贷”。这样的贷款往往是由银行主导,银行的分行指派某支行将该行其他支行即将沦为不良贷款的贷款接盘,是银行为了粉饰资产状况、降低不良率,“挂息还本”“倒贷”是银行的常规操作。在银行主导下的“倒贷”过程中,拇指都可以想象得到,借款人不可能在这样一个环节从银行骗取贷款。银行放贷人员心知肚明前因后果,不可能受骗。所以,如果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那么倒贷、再次签发承兑
一、“借新还旧”的概念 借新还旧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业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操作方式,具体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
一、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是什么?银监会规定的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二、借新还旧贷款是否违法?“借新还旧”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具有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借新还旧有非法占用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就构成诈骗;如果借新还旧只是正常的借款行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就不构成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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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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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
1、银行贷款80万还不上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般的借贷行为即使不能即使偿还,也并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2、但对于欠银行80万,并且经过银行催缴不还的,会被量刑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欠款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此时量刑十年左右。
一、民间借贷借新还旧是否合法?1、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2、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3、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
重写借条就是重新认定债权。借条到期应当还款,不能及时还款,应当写还款计划或者重新打借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1、在法律中没有企业法人变更的概念,只有企业变更(包括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等)。 2、如果所说的”企业法人变更“是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那么如果法定代表人个人没有对贷款进行担保的,则该贷款应由所在的公司负责偿还,作为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对该贷款本来就没有偿还的义务,变更后当然也不需要偿还的;如果进行了担保的,则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仍要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