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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借款人擅自将贷款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不知情的可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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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借款人擅自将贷款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不知情的可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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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项制度。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废止)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在借新还旧情况下的担保责任免除规定,但却未规定抵押、质押是否适用“借新还旧”免责规定,导致了各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最新的《最高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六条综合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和《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将保证推广到所有担保中,为类似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遵循。

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保证担保还是抵押担保,借款人和银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都会改变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加重其担保责任,如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不知情,担保人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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