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网站、微信公众号转载裁判文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查看裁判文书、了解真实案情、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但转载行为是否侵权当事人的隐私,存在争议,尚无明确规定。然而,2021年4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例,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思路。该判决认为网站转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但同时法院也明确,考察转载者转载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的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转载者发布的信息与发布机关发布的信息在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
二、转载者在转载过程中是否不当添加了侮辱性、诽谤性标题或其他内容信息;
三、转载者是否以增删、改变顺序等方式对来源信息进行了结构调整,并因此致人误解;
四、相关来源性信息在转载时是否为有效信息等。这也就要求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体在转载裁判文书时不得存在上述考量因素中的不当行为,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并公开的文书,但同时可能包含个人信息等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基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考虑,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其中该规定第十条要求裁判文书公开时,应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等。
本案中,涉案文书公开时符合上述要求,但某公司关于涉案信息公开来源的抗辩,涉及到司法文书再利用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利益之间的衡量问题。
鉴于个人信息属于新型权益类型,法律法规对其保护路径和免责事由尚无明确具体规定,相关规则制定亦处在摸索阶段,呈现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应防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过早武断地进行评价,一审法院仅根据本案具体的应用场景和信息内容作出个案判断。
本案中,企业使用的裁判文书信息,来源于权威司法机构的公开,而并非个人的授权。由于裁判文书承载个人信息,在同一信息载体上出现了利益主体的竞合,某公司企业在再度利用裁判文书等司法数据时,不可避免地会再现梁某某的个人信息。
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上诉人转载人民法院制作并公开的裁判文书引起的纠纷。通常情况下,考察转载者转载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的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转载者发布的信息与发布机关发布的信息在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
二、转载者在转载过程中是否不当添加了侮辱性、诽谤性标题或其他内容信息;
三、转载者是否以增删、改变顺序等方式对来源信息进行了结构调整,并因此致人误解;
四、相关来源性信息在转载时是否为有效信息等。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转载的案涉裁判文书来源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述网站系本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审判信息的权威性网站,被上诉人在转载过程中未对原裁判文书进行增删、改动,不存在上述考量因素中的不当行为。被上诉人转载案涉文书不存在过错,不需要为其转载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难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姓名等个人信息被不当披露的问题,上诉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向相关裁判文书公布单位反映。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梁某某之母),195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7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合理开支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
2.请求同意追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风险预警网为本案被告;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限的制度规定。
一审判决书第八页倒数第四行“原告主张相关法院裁判结果存在瑕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行为不是瑕疵问题,是故意违法篡改庭审笔录的原则性问题。
一审法院虚假审判,滥用程序,与实际情况不符,忽略我提交的所有证据。判决书公开上网不违法,但网站转载的行为侵犯了个人信息和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不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
某公司给判决书添加了标题,侵权了个人信息,标题附有梁某某的名字并做了标红处理也是不对的。某公司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关于标题标红,仅是对搜索人搜索的关键词标红,标题也是来自审判信息网,不是我方添加的,我方未进行过变动。我方亦未在百度上进行任何推广,是百度自动抓取的快照。
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在该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提供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及相关信息;2.判令某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并赔偿梁某某精神抚慰金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的事实。1.判决书。梁某某为证明其系涉案判决书的当事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等权利,提交了(2015)三中民终字12289号判决书,判决书中梁某某的个人信息与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某公司亦予以认可。
2.网页截屏。梁某某提交的手机截屏显示,在搜狗百科中记载,汇法网(www.lawxp.com)于2009年正式推出,是某公司旗下网站,是国内大型法律资讯信息网站。
公司旗下有风险信息网(www.lawxin.com)、催天下(www.cuitx.com)。汇法网提供最快捷、最便利、最全面、最规范、最精准的法律资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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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认可汇法网由某公司运营,该公司经营项目包括向公众提供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梁某某主张“风险预警网”(www.fengxian110.com)由某公司运营,但未提交证据。
某公司否认其系上述网站的运营主体,主张该网站由其关联公司运营,并提交了相关查询结果页面截图。二、关于梁某某主张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1.裁判文书。
根据梁某某提交的(2015)三中民终字12289号判决书记载,梁某某与隆腾华顺公司之间因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梁某某与隆腾华顺公司自2012年3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梁某某虽主张公司迫使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未就此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因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且该通知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对梁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确认梁某某与隆腾华顺公司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梁某某要求支付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4月22日期间克扣的工资10437.94元及赔偿金2611.99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一审法院核实的情况,梁某某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1月18日享有带薪年休假,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故其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782.6元及赔偿金695.6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梁某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一审法院处理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某某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梁某某的入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否确认无效、梁某某所主张的克扣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对应赔偿金,隆腾华顺公司应否支付以及隆腾华顺公司应否为梁某某补缴社保并入社保基金账户。
针对梁某某提出其入职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劳动合同书》笔迹不同以及隆腾华顺公司应支付其克扣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对应赔偿金一节。
针对入职时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已生效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492号裁决书,能够认定梁某某与案外人盛典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隆腾华顺公司与梁某某均提交了签订日期为2012年4月23日的劳动合同书,隆腾华顺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一栏显示为2012年1月5日,梁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一栏显示为2011年12月5日,但存在数字涂改现象,对该涂改梁某某未作出合理解释。
再次,梁某某未提交其入职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的相关证据。另,梁某某未对笔迹不同提出鉴定申请。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某与隆腾华顺公司自2012年3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针对隆腾华顺公司应支付其克扣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对应赔偿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梁某某与隆腾华顺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2年3月12日至2013年1月18日,现梁某某要求隆腾华顺公司支付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4月22日期间克扣的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关于梁某某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时间认定无误,故梁某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亦无法支持。关于梁某某提出其是在隆腾华顺公司的迫使及显失公正的情况下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某认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隆腾华顺公司存在强迫梁某某的情形以及显失公正的情形,且该通知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故对梁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梁某某提出一审判决落款时间不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应该出具通知书一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理由均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不符合予以发回重审的条件。
关于梁某某提出隆腾华顺公司应为其补缴社保并入社保基金账户一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一审法院处理范围,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某某提交的(2017)京民申420号民事裁定书记载,梁某某不服二审法院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前已生效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492号裁决书认定,梁某某与案外人盛典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定梁某某与隆腾华顺公司自2012年3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梁某某提出其是在隆腾华顺公司的迫使及显失公正的情况下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审认为,梁某某认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梁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隆腾华顺公司存在强迫梁某某的情形以及显失公正的情形,且该通知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故对梁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
梁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梁某某的再审申请。2.公证书。梁某某为证明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8)桂柳证字第559号公证书,公证记载,公证人员监督梁某某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操作,并利用计算机上安装的“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根据公证书记载,梁某某先后对包括“聚法案例”等多家网站进行证据保全操作,与本案有关联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百度搜索栏、360搜索栏中输入“隆腾华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显示该公司相关情况介绍。
2)在“天眼查”(网址为www.tianyancha.com)查看涉案判决书过程中,点击标题下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跳转至“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登载的涉案文书。
该网页显示:标题为“梁某某与隆腾华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标题下方标注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
再下方为该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判决书其它内容与梁某某提交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涉及将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时均显示为梁XX,其它诉讼当事人信息未做技术处理。
网页下方公告显示:“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网站底部显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并留有相关地址、邮编、电话。
3)在百度搜索栏输入“汇法网”,点击搜索结果第1条进入汇法网官网(www.lawxp.com),网页最下方显示“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003号京I**证140452号汇法网版权所有”。
在汇法网搜索栏中输入“梁某某”,跳转至“裁判文书”栏目,显示“您需要先登录才能搜索”。公证书显示,保全过程中未进行登录等后续操作。
3.网页截屏。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某提交了一份手机截屏打印件,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新浪微博登陆首页梁某某”,搜索结果第一条显示为“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隆腾华顺文化传媒(…_汇法网”,截屏打印件显示了案件标题、案由、文书字号等信息,其中对上诉人显示为梁XX。
梁某某还提交了通过百度搜索进入“风险预警网(www.fengxian110.com)”后,搜索“梁某某”后的相关结果,亦显示“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隆腾华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结果,相关文书具体内容亦对梁某某的信息处理为梁XX。
梁某某还提交了一份打印件,显示了涉案判决书的完整内容,对梁某某的信息未进行技术处理,文书下方标注了“本文件来自风险预警网”;
打印件左上方标注了“资料来源:风险预警网”;右上方有“风险预警网(www.Fengxian110.com)”。梁某某提交了通过百度搜索查询“唐进宁诉讼”(唐某某诉讼)的搜索结果,显示“上诉人梁XX因与被上诉人隆腾华顺文化传媒(…_汇法网”的结果,相关文书具体内容亦将梁某某的信息处理为梁XX。
4.证明书。梁某某主张其曾通知某公司删除涉案判决,并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书,主要内容为:“本人同唐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222号三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删除登载在该公司网站上关于梁某某的司法判决书,当时姜小姐接待并立即按我们的要求进行了处理。”
证明书有“陈景新”签字并有手印,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但没有陈景新的相关身份证明。5.票据。梁某某为证明其经济损失,提交了2016-2020年期间,往返北京、柳州两地的交通费票据,票面金额为500元的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打印费收据等票据。
6.其它。本案中,梁某某主张相关法院裁判结果存在瑕疵,提交了庭审笔录等材料,以及与梁某某劳动争议相关的证据保全材料和邮件往来、公司介绍等截图。
梁某某提交了关于公布判决书是否会涉及暴露公民个人隐私的报道文章、孔夫子旧书网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文章。三、某公司抗辩不侵权的事实某公司认可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了涉案文书,但表示该生效判决书已公开,并提交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www.bjcourt.gov.cn)的网页打印件,显示该网页包括以下内容,页面最上方为“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其下方包括“法院要闻”“公告公示”“裁判文书”等栏目,在“裁判文书”栏目下搜索“梁某某”,搜索结果中包括了“梁某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梁某某与隆腾华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可显示具体文书内容;
其中涉案文书显示页面具体内容如下:标题为“梁某某与隆腾华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标题下方列出“审理法院”“案件类型”“案由”“文书种类”“案号”“裁判日期”等信息;
再下方为该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其判决书正文中关于当事人信息均将上诉人(原审原告)显示为梁XX。在该页面底部标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庭审中,某公司主张其它公司经营的网站中亦有涉案民事判决书向公众展示,并提交了“百度信誉”以及“启信宝”关于涉案判决书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屏。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梁某某的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
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梁某某的名誉权。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梁某某的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一)涉案文书中涉及的姓名、性别及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是否属于梁某某个人信息或隐私本案中,梁某某主张某公司在搜索结果及网页中呈现的梁某某姓名、性别以及相关民事纠纷等,属于其个人信息和隐私。
而某公司认为上述公开信息不构成隐私,亦不属于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自然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存在交叉和区别,应精准划定二者的界限,以明确不同权利类型下社会行为的自由和界限。
涉案信息是否构成个人信息或隐私,需要着重考察二者区分的界限,结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以及信息的具体运用场景综合进行判断。
1.涉案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一般认为,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具有“可识别性”。这种“可识别性”,既包括对个体身份的识别,也包括对个体特征的识别。
对于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将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涉案信息通过裁判文书内容的方式加以展示,虽然裁判文书正文已经过数据脱敏处理,但相关搜索结果列表中未进行脱敏处理,可以将“梁某某”这一自然人姓名等和特定时间下相关民事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关联。
虽在较大范围内可能存在重名等因素导致识别结果并不唯一,但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在与梁某某息息相关的日常生活熟识人群的范围内,以上几个要素的结合成为了可识别为唯一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上述信息反映了梁某某的个体特征,属于个人信息。2.涉案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存在交叉关系,构成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应通过隐私权加以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保护客体、保护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故对于涉案信息是否构成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一审法院着重从这两方面加以甄别。
第一,从保护客体来看,个人隐私在客观上一般呈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样态,在主观上权利人也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意愿;
个人信息指向的内容则更为广泛、更为中性,包含能够识别到特定个体的各种信息,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主动积极使用的情形。
本案中,涉案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及相关民事主体的民事纠纷情况等。其中,梁某某的姓名、性别,一般情况下可适用于正常的社交场合,用于个人身份的识别和社会交往,不构成隐私。
对于梁某某的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客观上作为已公开裁判文书的组成部分,未处于私密状态。虽然梁某某主观上具有将该信息作为隐私进行隐匿的意愿,属于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
但梁某某不愿意暴露该信息的主要原因并非基于其私密性,而是基于该信息会影响其社会评价,该法益并非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
故单纯的上述信息不属于私生活领域的私密信息,不构成个人隐私。第二,从保护方式来看,一般认为个人隐私一经泄露即易导致人格利益受损,故其保护方式更注重消极防御,对他人的行为限制更为严格;
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则包括消极防御和积极利用,一定情况下容许他人合理、正当地利用,仅在信息处理者不当、过度处理等情形下才引发侵权。
本案中,与仅进行消极隐匿不同,涉案信息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般来说可容许人们基于社会征信和司法监督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披露的方式进行积极的正当利用。
虽梁某某主张上述信息泄露,会给其工作、生活带来困扰,但此种损害并非上述信息披露本身所带来的,而是超出范围和目的的公开,可能增加被非法滥用、引发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所致。
可见,单纯的上述信息披露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致人格利益的重大损失。涉案信息保护的关键并非消极的隐匿而是防止滥用,更适于采取个人信息的路径进行保护。
综上,涉案姓名、性别及其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本身尚不足以构成私密信息,将涉案场景中利用的信息划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当今网络社会下对上述信息利用的社会普遍认知。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不构成个人隐私。(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梁某某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的侵害1.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认定某项行为违法是确认其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违反法定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而造成他人损害等。
立法未赋予个人信息权益绝对权的地位,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民事权益,通过社会行为控制的方式场景化地加以保护。因此,需根据涉案行为对个人信息的具体利用场景、利用方式,考量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近几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多部立法从行为规制的角度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可见,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非法处理他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于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不得作与来源信息不符或致人误解的修改。
一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涉案信息利用行为的具体特征,对该行为收集手段是否合法、利用方式是否正当等进行评价。
第一,关于收集手段是否合法。根据某公司陈述,其信息来源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梁某某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也登载了涉案文书。
梁某某对上述网站登载涉案文书予以认可,但表示某公司网站不能将其进行商业应用。因涉案文书属于法院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司法数据,使用通用的爬虫技术即可收集。
上述信息收集过程,并未采用裁判文书网上明确禁止的提供镜像等技术,目前亦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收集行为不属于非法收集行为。
第二,关于利用方式是否正当。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某主张某公司网站不应将涉案文书进行商业应用。一审法院认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为“注意力”经济,某公司通过向公众提供司法文书的服务获取流量,并进一步获取广告、投资等收益,因此,某公司对涉案文书的使用方式属于商业化使用。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商业化利用是维持数据利用和开发的驱动力和经济保障,商业化利用与否和利用行为的正当与否并无必然联系,即商业化利用并不意味着该利用行为就属于不正当行为,反之亦然。
本案中,根据梁某某提交的公证书,通过搜索梁某某或代理人姓名,可在某公司的网站中找到涉案文书,但某公司展示的信息内容与裁判文书公开信息一致,并未对该信息进行不当篡改、处理,亦未以收集自然人征信、窥探个人隐私等不当目的进行数据匹配和信息处理。
结合某公司网站经营所自称的目的,某公司经营模式是通过对司法公开数据的再度利用,保障和便捷公众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不违背司法公开的目的,该利用形式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综上,某公司对涉案信息的收集、使用,并未违反立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梁某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并公开的文书,但同时可能包含个人信息等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基于保护当事人的
3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并公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0大典型案例,以及对社会各主体的10个针对性提示。附:十条针对性提示对患者一方的提示建议1.强化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及时提供有效证据2.申请专家辅助人,切实提升举证能力3.明确权利义务,依法行权,理性维权4.深化沟通协商,多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提示建议
夫妻一方被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依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九成被裁驳、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近八成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案件中九成以上标的为房产……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特点,并结合审判
请明确您问题的目的。比如希望得到什么样的结论。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因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引发的行政案件,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以及在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9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志萍,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案情简介一、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洋肥业)与杨绍亮、刘忠全股权纠纷一案,西洋肥业不服贵州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其中一份新证据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二、最高法院认为,西洋肥业提交的两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予采
离婚时儿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你好 可以申请再审维权 具体情况你可以和我沟通一下,我会竭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021年《民法典》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女婿拒绝赡养岳父母不违法,儿媳不赡养公婆也不违法。而女婿只要简单做到以下几点,就能轻松继承岳父母名下所有的遗产。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在夫妻关系这块儿,有哪些新出台的规定:1、妻子有权利从第三者那里拿回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2、婚后父母买房只写儿子名字,离婚时房子不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3、新婚之夜不让碰不同房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因身体方面的疾病问题导致无法同
裁判要旨:为实施走私活动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作为手段行为的行贿与作为目的行为的走私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所走私的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犯罪行为不是为了同一目的,不存在牵连关系,因而不构成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期第336号案例: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要旨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申5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阿立,男,1947年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居芬,女,1948年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一般如何判1、侵犯个人隐私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犯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2、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开庭审理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及审查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书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侵犯个人隐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发〔2022〕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可以坐动车二等座或者是火车的硬卧。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增加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其中明确规定,失信人不能享受的有: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允许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乘坐G字头
1,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一审判决在超过上诉期后没有上诉的判决以及二审终审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2,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
刷爆朋友圈的18岁,在告诉90后,这回真的要退出舞台,因为00后们真的要成年了。早已经被划为“中年人”的90后们疯狂刷爆朋友圈,怀念18岁青葱时代的自己。现在的00后都是家里的掌中宝,而自己的“掌中宝”在学校受了伤?家长首先想到的就是让学校承担责任,这仿佛是一种惯例了。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法审判,严谨公正,给孩子受伤就想学校赔偿的家长一种提醒,并不是所有的学生受伤案件,学校都要赔偿的!案件回顾:4
要想获得征收补偿款,对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十分关键,同住人的判断相对复杂,那么在实际庭审时法院会认可什么样的证据?一、律师观点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
若不同意出售者也不愿意购买该房产,就可以出售
证件号:(320722199510022333)
你的捷信贷款经济案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公告,接收到传票直接带身份证准时出庭,开庭时期定为(2017年10月17日下午3时)!开庭地:连云港新浦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案号:(2017)民初字第02350号?被告:李旭,原告:捷信金融有限公司,届时需要出庭的人员已通过调查取证并经过法院认定,缺席可直接判决,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的行为违反刑法207条193条和合同法224条规定,公告期结束后,依法申请执行本人及相
申请执行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3、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