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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 原告不诚信诉讼终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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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 原告不诚信诉讼终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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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熊某诉称兰某(委托人)向其借款20万元未归还,诉至法院。熊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兰某欠款未还。

兰某辩称该款项并未借款,实际为熊某委托其投资钱宝网的钱。之后因钱宝网涉嫌诈骗,资金被冻结,且投资亏损巨大,熊某便以兰某向其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兰某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钱宝网投资入账、出账记录,分红记录,银行流水,派出所报案证明等证据材料,对熊某关于借贷的主张进行反驳。

同时指出,从2017年9月起至2017年11月止的委托投资期间,熊某委托兰某投资钱宝网的每一笔款项,双方均在微信及公司内部聊天软件LYNC中逐笔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实时确认的投资金额,可以认定熊某累计委托兰某投资钱宝网20万元的事实。本案双方在长达三个月左右、存在多笔的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见,双方对案涉款项缺乏借贷的合意。

熊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双方资金往来情况,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其次,熊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4%,而投资钱宝网的收益率仅在3%左右,兰某以高息借款投资低息回报产品,有悖常理。

再次,熊某在一审庭审中一再强调其为人善良、单纯,与兰某又有同乡之情,却主张其以月利率3.4%的极高利息“借款”给兰某,明显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利率(月利率2%左右)水平相悖。

再从熊某款项的来源情况来看,熊某交付给兰某的资金部分来自于信用卡套现。而在兰某未向熊某支付借款利息的情况下,熊某仍旧分多笔陆续套现借款给兰某,亦明显不合常理。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解,判决驳回熊某的讼请求。熊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

律师点评:仅凭转账事实向法院提出民间借贷诉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诉讼风险,必须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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