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贩卖盐酸曲马多、安钠咖、美沙酮等麻精药品的案件不断出现,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不小争议,《纪要》对该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例如《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纪要》根据贩卖对象作出区别规定:
一、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对于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无资质的药品经营人员、私立医院、诊所、药店或者病人非法贩卖的,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故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的,依法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向不特定对象贩卖麻精药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为了生产、使用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些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能够直接接触这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有的是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合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权的单位和人员,像依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定,种植用于加工提炼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制造或者试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制剂的单位和有关
案例背景案例一2002年6月10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曲某持借用的他人的病历和《麻醉药品使用卡》在某某乡卫生院要求购买杜冷丁,刘某在接收了曲某塞给他的50元人民币后,在对曲某所持有的病历和《麻醉药品使用卡》不加查验的情况下,就批准提供给吸毒人员曲某18支杜冷丁。曲某正欲提走杜冷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据此,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法定的数量和情节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罪处罚:(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
一、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由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裁判摘要: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红豆杉树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一,对于非法收购、出售、加工国家珍稀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红豆杉是一种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种,仅在我国极少数地区(如云南省丽江、迪庆等地)分布,对于保护环境生物链均具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商业越来越发达,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整个市场。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以及它们的区别,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仿冒行为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假冒侵犯的是商标管理秩序;冒牌商品行为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 2、违法对象不同。 违法对
以诈骗、抢夺、侵占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以欺骗、抢夺等方式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以及行为人使用他人委托保管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颇有争议。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按照刑法有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立法精神,对于上述行为理应以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作为定性的依据。即如果行为人以诈骗、抢夺等方式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应以诈
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李波盗伐林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61号)裁判摘要:以出售为目的,盗挖价值数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8-26 颁布日期:1996-08-26 文号:中纪发[1996]1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新《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因此,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非常重要。笔者认为,由于非法经营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在犯罪数额上,数额大小便成为认定本罪行为情节是否严重以及严重程度的主要依据。至于犯罪数额是以非法经营数额还是以违法获利数额为标准,以及犯罪数额达到多少才构成情节严重,需要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认定。除了把数额大小作为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外,认定本罪还需要
(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背书人记载背书日期,背书人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前背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目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无须提示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吗?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隐瞒。 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2、药品监督管理部
市民网络发帖咨询称:自己早上把车停在路边,买个早饭的工夫都能被贴罚单。亲眼看到一个交通辅警从警车上下来拿着相机对自己的汽车进行拍照、贴违法告知单,当跑过来想向其解释时,辅警驾驶警察扬长而去,对此非常苦恼同时也质疑此行为的合法性?有市民介绍说,在市府路、中山北路、解放大道、雁城路等地方经常可以看到有辅警拍摄、抄牌车辆。不少市民戏称他们为交通违章“偷拍族”。交通辅警究竟有没有执法权及对违停车辆拍照、抄
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人听过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下面就来为大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行解答。什么是退赃、退赔?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
【案情】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长。2003年4月27日,年仅15岁的李柯因精神病发作将自家喂养的猪、羊砍死后又追打其父亲李海长,并将李海长头部砸伤。李海长怒称:捆着整死他算了,不叫他整死他就叫我打死,再整住别人事就闹大了等。后李海长自家哥李海华在村中找到李柯,遂指示本村村民李付群、李小再用白酒将李柯灌醉,由李付群等人将酒醉的李柯搀扶回家放置屋内床上,又用绳子和铁丝分别将李柯的手脚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韦某,男,XXXX年12月26日出生,无业。2011年8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韦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6日晚,被告人韦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当晚
[案情] 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刘某于1998年与某农业银行支行营业室主任王某认识。2003年初到2004年底,该公司经由王某所在营业室从该银行多次贷款累计金额1亿元,在贷款过程中王某利用了职务的便利条件。刘某于2003年底左右为王某提供一张记载初始出资额为10万元的股权证,该股权证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放,记载的权利人为王某的妻子。王某未交纳该笔初始出资,也无他人交纳该笔初始出资,该笔欠
案情简介请A是某外贸公司的采购员,在对外采购公司工作所需用品时,利用职务的便利,与供应商B(个体户)洽谈价格,并确定好价格为每件80元,采购3000件。随后在签订合同时,A向B表示虚高每件采购物品的价格,将单价定为每件105元,并得到其认可。采取这种方式,由A向公司汇报这批采购的款项,若公司按照采购合同向B转账后,B将虚高价格部分的货款交与A,进而A将此部分货款占为己有,数额共计近7万余元。嗣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