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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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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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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本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癌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行为。

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这里的提供,不以有偿为条件,包括对使用者而言是有偿使用,但对行为人而言是无偿提供的情况。例如,医院的医生明知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但在处方中提供某种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在吸毒者未能戒毒,毒瘾发作时如不提供必要毒品会导致伤亡的情况下,对其提供必要毒品的,阻却违法性。

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有牟利目的。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但是,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如果接受提供的人仅实施了走私、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则提供者的行为既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的预备犯,也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既遂犯,宜从一重罪处罚。

如果接受提供的人已经着手实行走私、贩卖毒品行为而未得逞,则提供者的行为既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也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既遂犯,宜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毒品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347条第3款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的;(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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