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为了生产、使用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些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能够直接接触这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如有的是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合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权的单位和人员,像依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定,种植用于加工提炼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制造或者试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制剂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有的是负责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通过陆路、水路或者空中,由一地运往另一地,包括进出口的运输管理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有的是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存放、保管以及批发、调拨、供应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还有的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比如医生为癌症病人开具吗啡、杜冷丁用药处方等。如果上述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上述人员明知某种药品属于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该药品提供给吸食、注射毒品者的就构成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主要是多次、大量提供麻醉药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还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关于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定罪处罚。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人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说行为人明知某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走私毒品、贩卖毒品的人提供该药品的行为和以获取金钱财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该药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贩毒行为在主观故意和危害后果上完全一样。因此,这种行为应依照刑法关于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的规定处罚.
案例背景案例一2002年6月10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曲某持借用的他人的病历和《麻醉药品使用卡》在某某乡卫生院要求购买杜冷丁,刘某在接收了曲某塞给他的50元人民币后,在对曲某所持有的病历和《麻醉药品使用卡》不加查验的情况下,就批准提供给吸毒人员曲某18支杜冷丁。曲某正欲提走杜冷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据此,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法定的数量和情节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罪处罚:(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
一、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由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
近年来,非法贩卖盐酸曲马多、安钠咖、美沙酮等麻精药品的案件不断出现,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不小争议,《纪要》对该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例如《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
1、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2、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湾、、漠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3、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也是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是公民依法取得和用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为了切实保障居民身份证不受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法将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列入违法行为,行为人只要非法扣押了他人居民身份证,即构成违法行为。所谓“非法扣押”他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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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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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犯此罪的,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
非法取土就是没有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擅自进行挖山取土行为的,就是非法取土了。相关人员是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从而给予处罚。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什么是非法取土,应该向那个部门举报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什么是非法取土,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挖土行为本身不犯罪。但涉嫌民事侵权,权利者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可以向国
非法实物证据指的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而应当予以排除的物证、书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
套路贷指的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
1、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所谓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2、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