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行为性质的理解
一、关于罪名的理解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关于上述问题有明确规定:第(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贩卖“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行为人贩卖时是否明知购买者系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如果明知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不明知且出于医疗目的,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二、司法实践中的类似判例
(一)检察院不起诉类案
1、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认定: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李某某服用盐酸曲马多成瘾且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多次向李某某大量出售盐酸曲马多片。
经查,2016年5月以来,孙某某从河北冀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永清县东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和河北汇达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盐酸曲马多片2755盒(每盒1板,每板10片,每片50mg)、盐酸曲马多针剂220盒(每盒5支,每支0.5g)。
案发时在李某某家中提取服用后的盐酸曲马多药片空板共计276板,针剂空瓶64支,经比对,确定从李某某家中提取的空药板、药瓶与孙某某购进的药品批号一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认定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证实孙某某明知李某某服用盐酸曲马多药物成瘾的证据不足,证明孙某某长期大量向李某某出售盐酸曲马多药品的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
2、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前检一部刑不诉〔2019〕32号)认定: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3日14时许,民警接到张欢报案称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桥桥下出售毒品曲马多注射液和吗啡注射液。
同日,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盐酸曲马多注射液一支、地佐辛注射液四支(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现场销毁两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赵某甲明知是吸毒人员而贩卖麻醉药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3、集贤县人民检察院(黑集检刑不诉[2016]1号)认定:2011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集贤县福利镇经营的**店仓库内,在没有经营盐酸曲马多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药店送货司机送到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双兴诊所交给杨某某出售盐酸曲马多针剂30盒,片剂70盒,出售药品价值15,490.00元。
2011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李某某开设的**店内负责接听订货电话工作,其明知盐酸曲马多是国家管控药品的情况下,帮助李某某向杨某某出售盐酸曲马多片剂约20盒。
本院认为,李某某、何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二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出于医疗目的出售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扰乱市场秩序,但经营金额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故二被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贩卖“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行为性质的理解 一、关于罪名的理解《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关于上述问题有明确规定:第(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
盐酸曲马多不是毒品,曲马多是一种止疼药,里面含有比较多的阿片类成分。在大量服用的情况下,可以让吸毒者暂时获得亚吸毒状态。但是这种成瘾处方药物,也是按照毒品进行处罚的,买卖同样是刑事犯罪行为。【法律依据】
一、贩卖曲马多如何定罪1、对于贩卖曲马多是按贩毒来判的,按10000:1折算成冰毒。具体量刑要看详细案情和证据。建议聘请律师会见和辩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争取轻判;2、买卖曲马多首先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准规定。未经批准所以违法。 《刑法》第347条和第355条只是一个概念性的条文规定,就曲马多这种精神药品而言针对性不强。曲马多列为精神药品后,《刑法》也没
曲马多被列为国家二级精神类管制药品,只能在医院凭处方购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
曲马多被列为国家二级精神类管制药品,只能在医院凭处方购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
吃曲马多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对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曲马多已经被国家禁毒委正式列入了毒品行列,吸食和贩卖都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复方曲马多不能等同于曲马多,不应被认定为毒品的理由如下: 第一点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复方曲马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药品,自然也不属于毒品。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在《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
不是违法药品 一、氨酚曲马多片主要用于中度至重度急性疼痛的短期治疗(不得超过5天)。 二、氨酚曲马多片与曲马多,是有区别的。氨酚曲马多片是复方制剂,不属于二类精神药品。 曲马多是一种镇痛药,也是一种处方药,由于滥用可以导致依赖甚至成瘾,在04年被国家列为精神药品,受国家管制。氨酚曲马多片是复方制剂,不属于二类精神药品。 2007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了20
曲马多(Trrnimdol,INN),又称氟比汀、马伯龙、奇曼丁、曲马朵、反胺苯环 醇等,是由德国GR u nenthal GmhH的药品公司于1977年研制开发的一种鸦片类镇痛药,主要作用于去甲肾上腺素和血清张力素系统,减轻痛感及抑郁症和焦虑症的痛苦。临床上常用于治疗癌症、骨折及术后等各种急慢性疼痛。曲马多一直是作为普通处方药物出售,由于许多青少年服用曲马多上瘾,还有人用该药代替海洛因等毒品吸
一、非法销售复方曲马多片如何定罪1、行为人非法销售复方曲马多片等管制药品的,一般可以按照贩卖毒品罪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1、非法销售复方曲马多片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复方曲马多属于二类精神管制药品。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刘某艳被控走私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请求情况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艳、游某水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从境外采购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盐酸曲某多并携带回国。为此,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艳、游某水两人出境赴泰国,采购了盐酸曲某多针剂400盒(其中2毫升50支装240盒,1毫升50支装160盒),并于同月29日携带以上针剂从杭州机场口岸入境。两人入境时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海关关
1、非法销售复方曲马多片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复方曲马多属于二类精神管制药品。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一般不会有事,查酒驾的仪器不能查出是否服用曲马多,一般的尿检板也不能检出曲马多。但是曲马多作为一种镇痛药,如果经常服用会成瘾。相关资料显示,正常人如每天服用曲马多200毫克,大约半年后会产生药物依赖,而如果每天服用300到400毫克(6到8颗药)甚至更多,可在短期内上瘾。长期大剂量服用可致中枢神经兴奋、呼吸抑制,并可产生耐受性和成瘾性及其他不良反应。其成瘾性比传统毒品慢一些,大量服用可以产生类似海
【黄律师寄语】随着上海全市各区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有户籍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本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10多年来从事房屋征收纠纷诉讼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站在上海房屋征收司法审判的最前沿,就广大
近年来,非法贩卖盐酸曲马多、安钠咖、美沙酮等麻精药品的案件不断出现,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不小争议,《纪要》对该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例如《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4-18 颁布日期:199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
一、贩卖、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经营罪 新型的精神活性物质(以下称新精活),这种物质既可以作药用,也可以被滥用为毒品,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当它被用于毒品用途时,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又称策划药、实验室药。2015年10月1日公安部、原食药监总局、原国家卫计委、国家禁毒委颁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增补目录中就列管了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全日制用工形式,可节约许多成本。因此,许多劳动派遣公司希望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于是否能够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尚未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