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方曲马多不能等同于曲马多,不应被认定为毒品的理由如下:
第一点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复方曲马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药品,自然也不属于毒品。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在《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仅列入了曲马多及其盐和单方制剂,并没有列入曲马多的复方制剂。所以,作为曲马多复方制剂之一的复方曲马多不是被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复方曲马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药品,自然也不属于毒品。
第二点 公安部禁毒局批复认为复方曲马多片不属于精神药品,非法买卖复方曲马多不宜按照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追诉。
公安部禁毒局在《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滥用、买卖复方曲马多片处理意见的通知》(2012年6月印发)中指出:2007年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没有将复方曲马多片列为二类精神药品,仅将曲马多片及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列入管制。
因此,目前尚不能将复方曲马多片按精神药品管理,也不宜将非法买卖复方曲马多片按照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追诉;
对非法滥用复方曲马多片的行为,也不宜按照吸毒行为处理。
第三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看,复方制剂如果想作为毒品打击一般会被单独列管
例如:2015年5月1日起,又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羟考酮列管于2013年版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9年9月1日起,又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基于羟考酮含量的不同,分别列入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丁丙诺啡列管于2013年版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9年9月1日起,又将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复方制剂列管需要单独列入麻精药品目录,没有被单独列管在麻精药品目录中的不可以认定为麻精药品,也不可以认定为毒品。
第四点不符合逻辑和罪刑法定要求。
结合郑律师近期办理的一起精麻药品案分析,郑律师购买了一瓶可口可乐,根据配料表可以看出,可口可乐里面含有咖啡因成分,咖啡因系我国二类精神药品,那么按照部分地区的错误逻辑:只要含有管制成分就是毒品,可口可乐也是毒品,喝可口可乐的人系吸毒人员,生产可口可乐的厂家无异于在制造毒品。
但是这种理解既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超出社会上一般人的认知,显然是错误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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