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预防的概述 在犯罪学体系中,被害预防被定位于针对犯罪的社会反映的一部分,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司法一样,都受制于犯罪与周围世界复杂关系的基本规律,都从各自角度体现着不同的犯罪关系理论。
具体说来,被害预防实际是一种民间的犯罪化活动,是对加害行为以及危险行为边缘化的一种特殊的价值实践。同时,被害预防又是一种积极的,功利的自我保护性反应,从这种反应中也折射出犯罪与社会,与国家,与环境的各种自然关系。
在犯罪学中,被害预防指社会活个人为避免遭受犯罪侵害而采取的自我保护策略与措施的综合。或者更准确地说,就是以被害人为本位的预防,即根据被害人的个性特征,诱因条件,危险环境等因素,从犯罪被害人角度,提高警惕,增强防范一时,创造优势条件和采取卓有成效的措施,使自己不致成为犯罪的被害人,从而预防和减少反足。
成功的被害预防可见减少犯罪发生的机会与加害目标,因此,被害预防实际上是犯罪预防的另一个侧面,它与加害预防(活犯罪预防)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构成犯罪预防的完整体系。
所以也可以说,被害预防实质是犯罪被害人活潜在的被害人基于人身,财产,自由,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需要,借助各种刑事手段以及非刑事手段,针对正在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犯罪侵害作出的保护性反应。
有研究发现,犯罪控制的重点从预防犯罪向被害预防的转移,是当代犯罪控制时间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转移首先表现在各国的犯罪对策由强调旨在消除导致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各种因素和各种举措转而重视消除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容易招致被害的各种因素的举措。
被害人理论则主张通过改变被害人活潜在被害人的容易招致被害方式,减少可能的被害机会来预防犯罪,从而实际减少犯罪的目的。
其次,这种转移还反映在减少犯罪的责任上,犯罪预防强调国家的责任,而被害预防则强调公民个人的责任,因为每个公民自然都有预防自己被害的责任,尤其是调整自己不良行为方式的责任。
二,树立与提高被害意识 所谓防范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在对可能遭受不法侵害及严重后果人士的基础上表现出来的一种警觉性意识和行为。
包括了人的思维和人的行为两个含义。首先,它是人类对犯罪现象的一种认识,尤其是对自身是否会遭受犯罪侵害以及可能在遭受侵害后产生严重后果的一种认识,一个人的防范意识的强弱,取决于其对犯罪行为后果的认识程度。
防范意识不仅只是停留在对犯罪的认识上,而是在这种认识基础上随即产生的一种警觉行行为。因此,如何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尤其是当前总体治安状况严峻的情况下,广泛持久地提高广大公民的防范意识已成为重大课题,要树立和提高被害意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①要增加信息量以拓宽公众对犯罪认识的信息渠道;
②要树立积极方法被害的思想观念;③通过大众媒介宣传教育,让人们认真汲取自己和他人的被害教训。三,被害预防的主体 被害预防的主体,会涉及到个人,单位,全社会和整个国家。
就社区而言,社区是进入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文化集中的地域。社区的管理特别是社区对社区人口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社会治安治理,对于防范犯罪和预防被害由积极作用。
而许多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对象是个人及其财产,例如杀人、抢劫、诈骗、绑架等。个人被害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非常大。如果被害人方面由很高的预防被害意识,并严密进行防范,是能够在一定程序上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四,被害预防的客体和条件 ①人。人即是被害预防的积极主体,也是预防被害的客体。对人的被害预防,范围非常广泛,既有伤害,杀人犯罪中的被害预防,也有性犯罪中的人身被害预防。
首先是对潜在被害人和临界被害人的预防;其次是对所有公民的被害预防即一般的被害预防。提高个人被害的警觉性,从已经被害的人和社会各种被害现象中吸取经验教训防患未然;
第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已被害的人群再次被害成为重复被害。②物。对物的侵害,就是对物的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预防对物的侵害,要靠人的自觉防范活动来保护它们。
所以,要想避免它们受侵害,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社区,每个法人单位和国家机关就必须针对物的价值、性质、存在、形式和状态,采取各种必要防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
③被害人被害总发生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时空因素在犯人实施犯罪行为是起着条件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对一定的时空因素的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尤其是加强对易被害空间环境的改善,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制造障碍,以防止犯罪和被害发生。
根据被害人最容易被害的高发时间和空间,基层公安和社区治安组织,应加强巡逻和采取适当的个人和社会的防范措施,对于被害预防会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
五,被害预防的特点 被害预防对于全社会来说,是各项预防被害的主题及其所采取的各种预防被害的措施与时间条件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自我防范和社会方法相结合的社会系统工程。
对被害人来说,则是自我防范为主而进行的意识活动和具体防范措施结合的一种活动。①阶段性。被害预防分为三个阶段:被害前的预防,被害中的预防,被害后的预防。
被害前的被害预防是预防的最重要最具积极意义和最好的预防活动。被害前的防范被害活动应包括:a要有意识防范,要有较强的防范意识与防范心理;
b应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加强现有的有利因素及条件,预先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一体的防护系统。如构建防护设备,加强门卫值班,社区和公共场所的巡逻,安装电子监控,防盗门和防盗锁等;
c应及时发现,克服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容易被害的各种因素和条件。被害中的被害预防是一种应急性,比较被动的,也难以把握的预防。
应根据被害人在被害时所处的状况对不同犯罪的被害人作不同的分析。只有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加害人与被害人处于互动的场合,谈论被害中的预防才有意义。
此时,一是要把握时间,适时地采取不要措施;二是要采取的自救措施要对保护自我有利,不能采取对自己生命安全不利举措;
三是碰到保护自己和保护自己财产的两难选择时,应把保护生命的措施放在首位;四是在自己的力量难以战胜加害人的时候,尽量采取缓和措施,不要轻易使用具有强刺激性的语言和行为;
五是当有可能求助他人时,不要错过求救的机会和可能性;六是被害后,要记住加害人的面部特征和外表主要特征,并立即拨打110报警及时抓拿罪犯。
被害后的被害预防是为了避免再次被害和重复被害。事实上,有一些被害人由于报警,不揭露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往往陈给自己再次被害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性犯罪的被害人和诈骗罪的被害人,由于涉及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往往不会诉诸于法律。社会对被害人的错误评价和藐视是必然存在的现象,我们要尽量避免这种不人道的对被害人的二次被害。
问题在于,被害人被害后仍面临着被害的可能性。所以做好被害后的预防不仅是被害人本身进行的参与的一项预防活动,而且是社会预防被害的一部分。
②时空性。被害人学研究表明,多数被害事件都发生在“易被害群体”,“易被害事件”和“易被害空间”之中,被害预防必须考虑时空因素。
夜深人静时,最好不要单独在外散步和逗留;独自在家时,最好关好房门,不要随便给陌生人开门;出差住宿时,最好不要住在路边小店和人员复杂的地方,以免被抢劫和敲诈勒索等等。
所有这类防范活动都与时空条件紧密联系杂一起。因此,防范被害的活动应包括充分考虑到时间因素和地理因素。综上所述,被害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人际交往、职业特点、家庭环境、社会生活环境以及其他具体的被害形势都与其被害存在一定的关系。
所以,被害预防的对象应为被害人方面存在的各种易招致被害的因素。最重要的是消除各种被害人方面存在的各种易招致被害的因素。
首先是被害预防方面的自我防范意识,其次是社会方面对被害的被害预防,不同类型的被害人应当有不同的自我防范措施,而社会对被害人的不还预防主要是一般防范和特殊防范结合起来。
注:参考书目—— ①《犯罪被害人学》 郭建安著 学出版社 1997年1月 ②《犯罪学新论》 周东平著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年3月 ③《关系犯罪学》 白建军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 ④《犯罪学》(现代刑法学系列教材) 主编张远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6月 ⑤《犯罪学通论》 袁林,韦克难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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