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办理走私毒品罪案件中发现,一些人员往往是出于自己吸食或者治病目的通过网络自境外购买少量大麻制品或者减肥药品、安眠药品等毒品,这些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的行为,但并不非以贩卖为目的,不具有使毒品流向社会、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社会危害性。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为这类人员的犯罪情节轻微,从宽处理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或者适用定罪免刑的判决。
“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在我国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毒品,邮寄这些药品或物质进出境均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实践中出现的不起诉和定罪免刑的案例则说明刑事司法并不是一层不变,对于行为人走私少量毒品用于吸食或者治疗疾病,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也存在不起诉或定罪免刑的可能性。
在行为人走私少量毒品用于吸食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参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在提请批捕阶段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争取给当事人做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例如锡检刑不诉〔2021〕1号、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深检刑不诉〔2020〕36号、深检刑不诉〔2020〕83号、深检刑不诉〔2020〕88号、台检二部刑不诉〔2021〕Z12-22号、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等不起诉决定书均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而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则以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极少且仅用于治病、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沪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Z5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因其走私少量大麻入境,仅为自己吸食所用,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些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也应当争取法院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理由充分的话,法院也会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
例如,(2019)内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周某走私少量毒品主要用于自己吸食,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定罪免刑。
(2018)湘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舒某逸以本人吸食为目的,走私少量成瘾性、毒害性较低的毒品大麻,案发后所走私进境的大麻均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定罪免刑。
感谢阅读!
联系邵永飞律师请扫描二维码
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包括3个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走私案件也不例外。在这三个阶段中,侦查阶段是必须经历的阶段,因为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则不一定会经历,因为在侦查阶段可能会出现撤销案件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会出现不起诉的情况,那么就不会有后面的阶段了。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确定后,后面的阶段就有相对应的检察院和法院管辖。1.海关缉
我国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毒品属于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吸毒者通过互联网从境外购买少量毒品邮寄入境后用于自己吸食,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而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毒品罪,对此类行为一律按照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好像理所当然。笔者经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除个别案件因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外,大多案件也确实是如此处理的。尤其是一些留学生出国留学期间养成了一些不良癖好如吸食大麻,回国后因为对法律的不了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走私罪”一节中也规定了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直接领导、主管公司进出口事务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会主席等公司主管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走私犯罪属于故意犯罪
(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任缉私警察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现为专职律师,主办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海关案件。)有网友咨询如何牛黄是否可以进口,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牛黄是我国一种名贵的中药材,中医学认为牛黄气清香,味微苦而后甜,性平,可用于解热、解毒、定惊,内服治高热神志昏迷、癫狂、小儿惊风、抽搐等症,外用治咽喉肿痛、口疮痈肿、尿毒症。牛黄是牛的胆结石,每一头牛都有胆
近日,海关新闻报道,深圳湾海关在一辆过境快件货车中查获的6块圆形饼状物,均为金块,其中3块含金量为999‰,另外3块为998‰,净重约11.75千克,初估案值450万元人民币。行为人将金饼上涂上银色涂料,并且未向海关申报车上有金饼,显然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构成走私。不懂走私,看这里:邵律师聊走私:什么是走私?那么,走私金饼构成什么犯罪呢?根据进境和出境的不同,走私金饼会构成不同的走私罪名。下文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如何处罚?(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任缉私警察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现为专职律师,主办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海关案件。)新闻:近日,南伞海关关员在南伞口岸边民互市出口查验区对一辆运输出口货物的车辆进行查验,查获夹藏在车厢内的大鲵(娃娃鱼)14条。大鲵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附录Ⅰ。 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无罪案例:胡某涉嫌走私货物6000余吨案 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并无罪不起诉 一、案件简介:本案是2016年我代理的一起无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女,在重庆从事牛肉批发生意。因涉嫌与其家族成员共同走私印度疫区的冻牛肉而被重庆某海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涉案货物6000余吨,论刑为10年以上)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9月被关押在重庆市第一看守所。作为胡某的辩护律师,我们接受委
“我深刻认识到错误,真心悔罪,补交了全部税款,也做好了判刑的准备,但是最后不起诉的结果,让我意外又惊喜。”刘某某说。 刘某某是我所最近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当事人。该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最终检察院不起诉,使当事人不但免受刑罚,而且不背罪名,从法律意义上为当事人做到了无罪处理,超出当事人预期。下面对此案的律师辩护过程和要点,进行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刘某某系无锡某设备公司实际经营者,201
存疑不起诉,以后如果排除了疑点可以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由于情节轻微,可诉可不诉,因此附条件不起诉,以后一般不会再起诉。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强拆,但强拆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最为常见的行政强拆,另一种是司法强拆,但这两种强拆不同的是,行政强拆,即征收方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一般都是不合法的,而司法强拆,即征收方向法院申请了强拆,且获得法院的允许,法院也作出了强拆裁定,这种强拆,从法律层面来讲则是合法的。 实践中,遇到司法强拆,那说明被征收人已经处在了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同时也恰恰说明了,被征收人已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日,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安全员,月工资为3500元,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获批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8年9月30日,
被征收人提问: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个地区被确定拆迁范围后,户口是否就不能迁入了?
自从醉酒驾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后,此罪的被起诉数常年居于榜首。 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首先看酒精含量高低,这是如何处罚的基本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次是结合有无其他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判断。该罪名最重的
您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是: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4、其他立案标准。根据你的描述,银行卡流水9.6万,涉案金额7.5万,想争取不起诉是有困难的,但是不排除不起诉的可能。
作者:邵永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自2018年范某某8.8亿税案后,“补税免刑”的说法深入人心。补缴税款能否免于刑事追究,也成为了走私犯罪当事人及家属最常问的问题之一。范某某作为一个火了很多年的一线明星,逃税数额又是如此之大,引发社会公众普遍关注,这一案件本应成为一堂生动的税务法制教育课,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逃税的严重后果,萌生依法纳税的意识,形成依法纳税的习惯。然而,处理结果出来后,由
裁判要旨:为实施走私活动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作为手段行为的行贿与作为目的行为的走私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所走私的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犯罪行为不是为了同一目的,不存在牵连关系,因而不构成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期第336号案例: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要旨:1.行为人以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或数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以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行为人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符合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为给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
(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岗律师行业,从事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案情简介:近日,广州海关组织开展打击海产品走私专项行动,打掉18个以边民互市贸易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海产品干货入境的犯罪团伙,总案值达1.98亿元。此前,广州海关缉私局根据汕头海关缉私局提供的有关线索,运用“智慧缉私”手段进行大数据分析排查,初步查明广州等地有商家贩卖通过中越边
走私犯罪立案标准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01-07-11 颁布日期:2001-07-11 文号:国办发[2001]5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