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如何处罚?
(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任缉私警察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现为专职律师,主办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海关案件。
)
新闻:近日,南伞海关关员在南伞口岸边民互市出口查验区对一辆运输出口货物的车辆进行查验,查获夹藏在车厢内的大鲵(娃娃鱼)14条。
大鲵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附录Ⅰ。
律师解读:
夹藏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境,无疑是走私行为。那么,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嫌走私国家珍贵动物罪。对于走私14条大鲵如何处罚,取决于走私珍贵动物罪如何定罪处罚?
下面我们根据刑法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定罪处罚以及从轻、出罪事由进行梳理。
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
该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具体包括两类:
1.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规制的是未经批准进出口上述动物及制品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进出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自《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于2022年4月9日起施行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均按照动物或动物制品的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不再考虑数量。
1.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如何确定?
首先,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规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其次,如果根据前述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则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1)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2)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3)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2. 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3. 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降档处罚的情形
法释〔2022〕12号司法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规定了降档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目前,一些珍贵动物的人工繁殖技术已经成熟,甚至成了脱贫致富的产业,对人工繁育种群的利用不但不会影响而且有利于野生种群的保护,因此,法释〔2022〕12号司法解释原则上对人工繁育的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出了出罪的规定。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根据上述规定,走私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如系人工繁育而来,有两种情形可以出罪,一是该动物被我国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是该动物虽未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并且作为宠物买卖、运输。
了解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处罚以及出罪规定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新闻中夹藏14条大鲵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首先,基于司法解释的出罪规定,我们要对大鲵的保护属性进行明确,如果大鲵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或者系人工繁育而来则存在无罪的可能。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大鲵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仅限野外种群),这是由于大鲵养殖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在我国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并且其加工产品已允许出口。
可见,14条娃娃鱼是否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存疑的,如果该14条大鲵系人工繁育而来,则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
当然,由于养殖大鲵活体的出口仍然未获准许,夹藏大鲵出境仍然是走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其次,14条大鲵如果来源于野外种群,其价值超过2万元人民币,会被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第四条 规定,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大鲵的基准价值是每条2500元人民币。
从新闻图片来看,夹藏大鲵属于成体,因此涉案大鲵的价值=2500*5*14=175000元人民币。该价值超过2万元不满20万元,夹藏走私14条大鲵(野外种群)基础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在夹藏大鲵出境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鉴于涉案大鲵均被查获,如果大鲵本来就是死体或者活体大鲵在走私过程中均未出现死亡,行为人在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并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形,根据“降档处罚”的相关规定,那么行为人就存在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
珍贵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即使是对人工繁育养殖种类的利用,也应当遵纪守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不得随意邮寄、携带、运输,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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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构成对个案的处理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多年,具有海关和公安的双重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对低报价格走私、跨境电商走私、代购走私、绕关走私、夹藏夹带走私、瞒报走私、伪报走私等各种走私模式均有深入研究,主做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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