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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积金纠纷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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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积金纠纷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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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五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不同于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具体裁判规则如下: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注意赔偿损失,是将赔偿款支付给劳动者;

而非补缴社保,将钱交给社保机构。

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社保或双方约定放弃社保的行为无效。企业以现金行为向劳动者补偿社保费用的行为依旧无法规避补缴社保,但已经补偿给劳动者的现金可以在补缴时要求劳动者返还。

住房公积金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目前北京只对城镇户口强制缴纳公积金,农户缴纳公积金需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可以。

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 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欠缴社会保险费还是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宜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社保缴纳基数、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这种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

企业未缴纳社保,个人起诉现金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社保开户地的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把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的,于法无据。

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企业构成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员工代企业缴纳社保费后可要求企业返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保时,自己缴纳个人部分及垫付单位应缴部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返还为其垫付的部分。

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范围,而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受益人是员工的,理赔金不得抵扣企业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劳动者)给付的保险金属于劳动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

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由,来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当以劳动者为保险标的,以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用该保险金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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