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具有竞合关系时,应作为一罪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具有竞合关系时,仍应作为一罪处理。因为,无论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均是以“一个行为”为成立条件,不能进行重复评价。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渎职犯罪中的许多罪名都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实践中比较常见。如司法工作人员为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逃避处罚而向其通风报信,该行为既符合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也符合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规定。
此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也可能存在着想象竞合关系。如,司法工作人员在事先有通谋的情况下,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贩卖毒品犯罪,该行为既触犯了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又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对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罪名发生法条竞合的,应首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断,如此处理难以实现罪刑均衡的,则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断。
对于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应从一重罪处断。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先通谋、事后包庇的情形,处理起来比较特殊。对于“包庇”对象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一、层次,是指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层次,是指包庇因违法活动被查处或者因犯罪活动被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事先通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活动后予以包庇的,实际上也属于想象竞合犯,但由于违法和犯罪的性质不同,故此种情况只能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先通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后予以包庇的,由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的包庇罪具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具体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310页。)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一方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的玩忽职守的行为。另一方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纵容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而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即必须发生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则出于过失。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中册)》,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150页。)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包庇”范围更广(可以是掩饰、帮助隐匿、毁灭证据、作假证明……),犯罪主体特殊,行为人事先是否有通谋不影响该罪成立;
包庇罪客观方面仅限于作假证明,犯罪主体一般,要求行为人事先无通谋
犯罪客体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又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而包庇罪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而包庇罪则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包庇可以是掩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的行为,也可以是做假证明和其他各种妨害国家机关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而包庇罪的包庇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的对象仅限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罪包庇的对象则是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人。
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特殊主体,包庇罪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不管行为人事先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共谋,都可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包庇罪的包庇行为必须与犯罪人事前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与其所包庇的对象事前有通谋的,则应按其所包庇的对象的共犯论处。
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首先必须查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何种故意(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的认识是否还包括违法性认识,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按照现行《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犯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二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三是法检办案中的管辖实务问题,就此谈谈个人理解。 (一)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 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立案上的分工。目前《监察法》已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提请审议,监察体制改革初期的一些争议问题逐渐清晰。结合监察法及刑诉法修正案(审议稿),目前刑事
一、贪污贿赂危害国家政权的政治基础。 国家行政权力是由国家公职人员来具体行使的。他们贪污贿赂,其结果会使国家的法律、政令得不到执行,各项工作计划得不到落实,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公众利益得不到保障,公私财产无以保护,社会秩序难以维持,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必将受到危害,而最终使执政者和人民大众发生隔阂。也就是说,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影
涉黑一般涉嫌黑社会犯罪,判处的刑期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
职务犯罪减刑规定:《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第一条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
量刑方面会有影响,部分退赃款会判的更重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中的留置是什么意思?问:监察机关的留置是什么程序?答:职务犯罪出具了《留置令》,是什么意思?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讨论下留置的来源,才能更好的进行解答。目前,监察委员会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
如果员工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信息来做和公司一样的业务可以进行追偿
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2.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较好的预防职务犯罪,这个比较难,10个人,10种思维。以上为公安机关预防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杨彦玲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14号)裁判摘要: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对合型犯罪又称对合犯、对向犯,是指某一犯罪的实施或完成必须基于行为双方之间的对应行为,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对合型犯罪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相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拐卖妇女罪与
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减刑规定是在执行期间有良好表现的、接受教育改造的、有悔改表现等都是可以减刑的。职务犯罪的有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三种罪名。 一、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减刑规定 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减刑规定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提醒您,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1、关于经济上职务犯罪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2、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只有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为职务侵权行为。认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其一,行为主体是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其二,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 当此二项条件同时满足时,即可初步判定侵权行为为职务侵权,除非行为人或其所供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相应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涉黑一般涉嫌黑社会犯罪,判处的刑期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
1、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第一百
1、可以查看档案。个人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不对任何公众公开,只有单位雇佣员工时,在个人档案中可以查看到。2、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查询。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公民在公众网上是无法查询犯罪记录的,因为公安内网是与公众网实行物理隔绝的。公安内网只有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
公安部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4-08 颁布日期:1993-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有危害性、违法性、侵害性和惩罚性。1、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最后,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惩罚性。
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叫犯罪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