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飞劳动法公众号 作者:蔡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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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个不同的行政诉讼案例中,有认定受2年时效限制的,有认定无2年时效限制的,均有其裁判的合理性,理由又是什么呢?
那么人社部的权威标准是什么呢?
一、受2年时效的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见案例1
二、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相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四款),企业未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对企业进行社保稽核、责令整改。
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费用追缴的时效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社保费用追缴不受民事诉讼两年时效的限制。
还有观点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即使超过了时效,但法定责任仍在,则还需履行职责。
见案例2
三、有人会看到案例1与案例2的区别,以为前者是在投诉的前两年,违法行为已终止,所以已超过追诉时效,而后者则是违法行为持续,所以才不适用2年的时效限制,实则不然。
即便违法行为持续,如要以时效为由认定投诉有2年的限制,也是有理由的,比如深圳中院认为受2年时效限制的理由是“社会养老保险是一月一缴,且每月均需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每一次扣缴均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本案原审第三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不适用有关‘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规定。”
见案例3
四、各地的规则是不是很混乱,到底哪一种做法才是合法的呢?
我们看一下行政主管机关的官方态度如何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就社保的缴纳问题,在2017年8月3日向陈舒等代表作出答复。
答复函对行政执法时效问题作出解释,称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问题,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结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以“保权益、可操作、顾大局”为基本原则,会同相关部门鼓励部分地区就解决历史欠费问题进行试点探索,并专题研究解决历史欠费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企业欠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行政管理和经办管理,完善执法程序。
五、笔者的观点
人社部的观点解读如下:
(一)时效还是要适用的,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二)如果未缴纳的持续行为未超过2年的,应从违法之日起补缴;
(三)如果追诉时,未缴纳的行为终了已超过2年的,则已超过时效;
(四)出于维护职工权利及大局需要,对于超过时效的情形,如果可以的,则还是要补缴的。
根据上述人社部的观点,则深圳的做法是与之相悖的。
附:案例
案例1
何建新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1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何建新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以及南海人社局对何建新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可以证明,马尼托瓦公司已于2009年12月份按照何建新的实际工资为何建新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五险,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即何建新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存在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于2009年12月份终止。何建新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最迟应于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提出。
但何建新于2012年10月才向南海人社局投诉,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此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何建新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
故南海人社局对何建新该项诉求不再查处并无不当。同时,对马尼托瓦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未按照何建新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南海人社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对何建新投诉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01年至2002年尚未报销的社会保险费共9477元的诉求,何建新之前曾向南海人社局提出过该项诉求,南海人社局也已作出过告知处理。
南海人社局此次回复不再查处并无不当。
案例2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斯五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行政诉讼案【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号:( 2016)粤71行终1867号】
被上诉人南沙社保中心辩称:
一、原审判决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受理涉案申请后,经核查,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存在未按时足额为原审第三人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社保稽核整改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维持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缴社保,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上诉人以当时政策允许、外地员工无参保意愿等事由要求撤销被诉社保稽核整改通知书的理由不充分;被上诉人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对上诉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应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不适用民事诉讼中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且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被上诉人的社保稽核行为作出时效性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非新法新增的义务,且上诉人欠缴社保的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的、不间断的状态之中,一直持续到新法颁布后,被上诉人根据新法规定要求上诉人履行补缴义务,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新法追究其历史问题,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抗辩事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追缴行为是否应受两年时效限制。南沙社保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未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上诉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对企业进行社保稽核、责令整改,相关法律法规对费用追缴的时效并无限制性规定,社保费用追缴不受民事诉讼两年时效的限制,上诉人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行终262号(备注:该案非常复杂,涉及时效中止等诸多问题,有兴趣深入研究者可在“无讼”找该案。
另,该案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作出(2013)深中法劳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至1996年12月26日终止,该判决生效后,本案上诉人于2014年1月向被上诉人投诉原审第三人未为其缴纳1992年1月至199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追缴诉求已经超过两年法定查处期限为由,决定不予查处,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投诉事项属于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情形,查处期限应从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作出(2013)深中法劳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后起算的诉求,本院认为,
一、社会养老保险是一月一缴,且每月均需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每一次扣缴均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本案原审第三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不适用有关“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规定。
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合该条与上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区条例对养老保险费的追缴明确规定了两年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故上诉人关于其要求社保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1992年1月至1994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用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
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职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
投诉未缴社保是否受2年期限限制 公司未交社保的,其诉讼时效自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投诉的,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仲裁
缴满一年社保失业金可以领取失业金的时间最多为3个月。一、社保失业金申请条件:1、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3、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计算: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领取)为三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3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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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王某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某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王某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8号《复议决定
2020年1月20日,王某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某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王某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8号《复议决定
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小石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王小石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8号《复
最新判决: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 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小石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 王小石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
原创原创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等均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均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
社保可以一次性补交两年。如果参保人员中断社保费用的缴纳,会暂停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但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在缴费年限符合一定规定后,参保人员就能继续享有相应的社保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诉时效期限是: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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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续保不需要任何材料,拿着身份证去社保局继续缴纳社保就行。而社保断交以后的补交需要手续: 1、直接提供补交月的工资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和公章,凭证上要有员工的本人签名。 2、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起草一份补交申请,就说是经办人员失误之类的原因,补交保险。上面注明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加盖公章。《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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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超出执行时效并不丧失实体权利。我国现行申请执行时效,法律性质上跟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只是诉讼时效是对未决债权而言,申请执行时效是对已决债权而言。它们的法律后果都不是丧失实体权利,而只是丧失请求权,债务人获得不履行的抗辩权。即届满后权利本身不消灭,只是权利效力减损。 其次,执行时效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事项。同诉讼时效一样,申请执行时效并不是立案审查要件,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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