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
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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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小石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王小石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8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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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劳动法公众号 作者:蔡飞律师【转载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各地各个不同的行政诉讼案例中,有认定受2年时效限制的,有认定无2年时效限制的,均有其裁判的合理性,理由又是什么呢?那么人社部的权威标准是什么呢?一、受2年时效的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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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可以一次性补交两年。如果参保人员中断社保费用的缴纳,会暂停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但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在缴费年限符合一定规定后,参保人员就能继续享有相应的社保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
高院裁定:投诉补缴社保超过2年时效人社部门可以不管!吴一凡是佛山马尼公司员工。2012年10月23日,吴一凡向南海人社局提交《投诉书》等材料,请求该局责令公司补缴其1996年至2011年期间的未足额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南海人社局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认为经该局调查核实,公司已于2009年12月按其实际工资参加了五险,据此,吴一凡投诉200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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