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投诉补缴社保超过2年时效人社部门可以不管!吴一凡是佛山马尼公司员工。2012年10月23日,吴一凡向南海人社局提交《投诉书》等材料,请求该局责令公司补缴其1996年至2011年期间的未足额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南海人社局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认为经该局调查核实,公司已于2009年12月按其实际工资参加了五险,据此,吴一凡投诉2009年12月前的社保问题距吴一凡的投诉时间已经超过2年,故对2009年12月前的相关社保诉求,南海人社局不再查处。
吴一凡不服,将南海人社局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为公司已于2009年12月按吴一凡实际工资参加了社会保险五险,对于吴一凡主张的该公司在2009年12月之前未为其按实际每年月平均工资足额参加社会保险费五险的违法行为自2009年12月终止,吴一凡如对上述违法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最迟在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投诉。
但吴一凡于2012年10月23日才向该局投诉,超过了2年的时效。故判吴一凡败诉。
吴一凡还是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吴一凡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以及南海人社局对吴一凡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可以证明,马尼公司已于2009年12月份按照吴一凡的实际工资为吴一凡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五险,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即吴一凡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存在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于2009年12月份终止。
吴一凡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最迟应于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提出。
但吴一凡于2012年10月才向南海人社局投诉,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此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吴一凡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
故南海人社局对吴一凡该项诉求不再查处并无不当。
最后,广东高院驳回了吴亦凡的再审申请。(回复关键词“113”可获取广东高院裁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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