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追缴住房公积金无时效限制!导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义务,可缴可不缴。还有人认为就算是员工投诉要求补缴以往的住房公积金,追缴期也会受时效限制。
司法机关会怎么看?以下是广东高院2018年审理的一个再审案件,供参考!
莫愁是广州某环保公司员工。
2016年1月6日,莫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足额缴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交劳动合同、投诉信等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上述投诉后,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公司:
“莫愁反映公司少缴/未缴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2849元,要求公司对其与莫愁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莫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莫愁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
同时告知公司如对莫愁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20日向公司送达了上述《核查通知书》。
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为莫愁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
2016年11月2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为莫愁缴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责令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莫愁缴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2046元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公司认为莫愁并非城镇居民,公司可以不为其缴存公积金,且追缴超过时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义务,没有时效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公司关于莫愁并非城镇居民,公司可以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主张。经查,《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对《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规定:“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的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公司为莫愁补缴的公积金系公司与莫愁发生劳动关系的期间,在这期间莫愁是原告聘用并支付工资的人员,属于公司的在职职工。
因此,公司上述主张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公司关于莫愁是政府单位发包项目的环卫工人,发包费不含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因此,公司的上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公司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已超过追缴时效的意见。经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而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环保标准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环保标准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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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住房公积金系列”之—追缴时效|问题|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追缴时,关于时效,涉及如下问题:一、员工离职、退休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吗?二、如果离职或退休都好几年了,还能追缴吗?三、按你上面的问题,我从1997年开始工作,一直没有给我缴纳,那是否二十年都要补?|答案及依据|一、关于第一、二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时效限制,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管理
桂仲明是东莞崆垌公司的员工,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30日,桂仲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交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公司未按规定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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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追缴时,关于程序,涉及如下问题:一、法院不受理,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二、员工不得以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为由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三、单位别不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文件不当回事,否则后果严重。|正文|一、法院不受理,理由如下(各地较多规定,我们举例广东尤其广州适用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
公积金提取新规按照新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曾在异地(含同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在郑州市区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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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提取时间上有什么规定(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规定:1、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及非本市户口职工调离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提取。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辞退、自动辞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两年后提取。3、购买
办理地点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方式柜台办结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业务当场办结,资金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政策法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基本材料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无卡提取申请表》一份;2.职工身份证原件;3.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
住房公积金提取 到账时间是一周左右可以到账。公积金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
高院裁定:员工不参加培训算旷工,可辞退!再审申请人(一审(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案原告、第3451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选,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一审(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案被告、第3451号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某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某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胡某选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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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王某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某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王某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8号《复议决定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 2003年7月-2013年10月期间,徐X与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4月,徐X向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受理后,经调查,公司确实存在未给徐X缴纳公积金的行为,因而作出责令补缴公积金的通知。该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双方在2013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徐X在2015年4月才提出补缴要求,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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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限制是多少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限制各地的规定有所区别,可以咨询公积金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三)申请时已连续正常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关于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二)关于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三)关于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
已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重新就业的,新单位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办理原封存账户的启封和转移手续。二年内未重新就业或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凭公积金封存凭证,失业证、身份证等到经办银行申请启封提取并销户。公积金账户被冻结一般有两种情况:失信冻结和协助法院冻结。1、公积金账户失信冻结:是指职工因骗提、骗贷等失信行为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视情